今日解密 · 2022年2月18日 周五 第 49 天 / 365 · 全年评说不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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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强调宪法的权威在于实施

习近平新近在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强调,“宪法的生命和权威在于实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目前,中共对依依法治国、依宪治国已有共识,但问题在于,如何不折不扣地实施宪法、如何真正做到“违宪必究”。有分析认为,宪法要想得以有效实施,必须建立健全宪法实施的保障机制,并确保司法的独立运行。 在十八大闭幕不久,习近平就强调实施宪法和违法必究,具有重要意义。

习近平之所以强调实施宪法,就是要让宪法成为全体国民的行动准则

中国的宪法是1982年12月4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的。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当然,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一样,中国的宪法除规定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外,还规定国家政权机关组织和确认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 宪法本身是纲领性法律,位阶最高,这决定了宪法必须由下位法来体现其精神、实现其意志,即依宪治国。依宪治国,首先当让宪法的精神体现到下位法之中,以避免宪法的精神被搁浅。同时下位法也不应与宪法相抵触。正如习近平所强调的,宪法的力量不仅在于其崇高的地位,“宪法的生命和权威在于实施”。如果宪法无法被不折不扣地实施,法律的尊严也将打折,依法治国也将成为一句空话。

只有中国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牢固树立敬仰宪法、敬畏宪法、崇尚宪法、服从宪法的理念,将宪法视为所有立法、执法、司法和行政活动的最高行为准则,宪法才可能被有效实施。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漠视宪法,甚至肆意侵害公民的宪法权利,宪法和法治永远只能是空中楼阁。因此,在对法律的层面,宪法的有效实施,被很多法律学人士认为,必须培植全体中国公民尤其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宪法信仰。只有这样,宪法才能真正在中国得到实施。 习近平之所以强调实施宪法权威,就是要保障高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旗帜。 刚刚闭幕的党的十八大确定了中国将继续高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旗帜。这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事业的正确道路。 1982年宪法,是在拨乱反正和改革开放的大背景和邓小平理论的指导下产生的。1978年以后,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指引下,冲破“两个凡是”的禁锢,开辟了改革开放的新时期,开创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道路。1982年通过的现行宪法,体现了邓小平理论的精髓,确立了四项基本原则的宪法地位和实施宪法的指导作用,并将实现四个现代化作为我国新时期的根本任务用宪法的形式肯定下来,从而保证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整个工作重心围绕着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建设的根本目标来进行。 1982年宪法颁布以后,又经过三次修正,即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修正,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修正和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正,并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公告公布实施。三次修宪活动既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逐渐走向成熟和完善的标志,也是现行宪法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理论基础不断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自我完善。1993年宪法修正就是在邓小平的南方讲话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标之后进行的。现在习近平也是循着邓小平的足迹南巡之后强调宪法权威,这意味着将依靠宪法和法律保障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保障我们高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旗帜奋勇向前。 习近平之所以强调实施宪法,就是要将执政党的活动纳入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 习近平强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这就很明确地昭示天下,执政党及其组建的政府也将做宪法和法律的奴仆,依法自我限权,将其活动限制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而不允许有任何超越于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依法限权,依法行政,这就是现代政府组成及行政的核心所在。 树立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的法律权威,最为重要的是,要贯彻实施宪法的各项规定,违法必究。宪法首先是法律,违反了宪法就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就如习近平所强调的,“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如果不追究违宪违法责任,宪法没有权威,依法治国就无法展开,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也就会成为空中楼阁。 权威的宪法必须通过有效的实施发挥作用。能否发挥宪法的根本大法功能,就在于能否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解决各种违宪现象。当然,树立宪法权威,还在于提高执政党和公民的宪法意识,建立有效的宪法保障体制。实际上,现在的问题就在于,对于宪法和法律的尊崇和实施,在于能否做到对于“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其中更在于对于执政党、对于政府和位高权重的高官的违宪违法行为,能否严厉追究。 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人大依宪制定了三百多部法律,即可被认为是宪法实施的结果。但宪法实施的情况似乎并不乐观。比如,宪法第67条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职能。虽然现实中大量的法律、法规、甚至部门规章都存在着涉嫌违宪的内容,如《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界人士提请违宪审查的次数已经很多,但全国人大常委会从未对此进行过解释和监督。 宪法和立法法等法律确立了中国的违宪审查机制,比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等等。但由于种种原因,这一机制的有效落实并不容易。

因此,有必要建立完善的“违宪必究”制度,以有效机制防止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十八大报告已经明确提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如果政府部门涉嫌违宪而不能及时被纠正,宪法的权威只是一句空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