薄熙來庭審對話實錄之一:庭審第一天,薄否認對他指控的所有三項罪名
持續了五天的薄熙來案的庭審星期一(8月26日)在濟南結束。審判長稱將擇期宣判。
薄熙來案最後一天庭審進行法庭辯論。公訴人在最後陳述發言中,繼續指責薄熙來翻供,不具備從輕處理的條件,提出要依法嚴懲薄熙來。 薄熙來發表了長篇講話,稱在法庭上陳述了自己的意見,不應該被當做惡劣行為或翻供。他還說,如果只聽檢察機關的一面之辭,會導致冤假錯案大量發生。
薄熙來否認了對他指控的所有三項罪名。在談到為什麼在雙規期間寫自白書的時候,他解釋說:“是因為當時我心中燃有一個希望,希望保留黨籍,保留我的政治生命。”
外媒普遍注意到這次審判出乎預料長達五天,打破了中國法庭審判中共高幹通常當天結案的慣例。此外,這次濟南中級人民法院進行微博延時直播,也被認為是中國司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義的事件。
薄熙來案從8月22日至今已庭審5日,在這5日120小時的時間裡,薄熙來在現場進行自我辯護,昔日的妻子薄谷開來、得力助手前重慶公安局長王立軍、“友人”大連實德前老總徐明等等,紛紛出庭指證並與薄熙來對質。這120小時的時間裡,數十份的證言,30餘份的庭審實錄,透明地展現在公眾面前。
本次薄熙來案是否能做到公正審判,是公眾和海內外輿論最為關注的。在過去幾天裡,薄熙來案的庭審記錄得到了及時詳盡的披露,濟南中院通過官方微博予以發佈。這裡曝光薄熙來庭審對話實錄全程,通過證言、以及實錄來還原這5日120小時的“驚心動魄”。不過,由於整個庭審過程並非完全公開,現在還很難判斷公眾所看到的庭審記錄的準確程度。這些都可以讓公眾和海內外輿論自行評判。 庭審第一天(8月22日庭審實錄**)**:
薄案庭審首日,薄熙來本人因三宗罪(受賄罪、貪汙罪、濫用職權罪)被提起公訴。在庭審現場,薄熙來的5名家屬旁聽。而對於自己在接受中紀委調查時是否被誘導,薄熙來表示,“對唐肖林的問題,7月26日,在中央紀委審查我的期間,我寫的筆錄,的確有這回事,庭前會議上,我已經把情況都陳述了,理由:一是對我不正當的壓力的情況下寫的,第二是有明確的誘導因素。” 庭審現場一
被告人:我希望法官能夠合理的公正的來審判,按照我國法律的程序來審判這個問題。
審判長:被告人你的意見本庭已聽明白,法院會依法獨立公正的行使好審判權,依法審判好你的案件。
審判長:被告人薄熙來,現在你可以坐下。
鑑於本案指控的事實較為複雜,法庭將分別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的主體身份、受賄、貪汙、濫用職權以及本案案發和涉案款物扣押凍結情況這五個方面的案件事實進行調查。
首先就起訴書指控的被告人主體身份的事實進行法庭調查。被告人薄熙來,你可以對起訴指控的有關你主體身份的事實進行陳述。如果你對這部分事實沒有異議,也可以不陳述。你是否需要向法庭陳述。
被告人:我是具體案件一個一個的講。
審判長:現在第一部分審理你的起訴書指控中涉及你當時擔任的職務的情況。也就是如果起訴涉及的相關職務都是屬實的,你不用發表意見。
被告人:我所擔任的職務都屬實。我的身份沒有問題,檢察機關對於我身份的認定,我相信他們。
審判長:公訴人及辯護人有無訊問、詢問的?
公訴人:被告人對主體身份無異議,我方不再訊問。
審判長:辯護人是否需要向被告人發問。
辯護人:沒有發問的。
審判長:下面由公訴人舉證。在舉證前,請對證據的來源以及所要證明的問題作簡要的說明。對於庭前會議中,控辯雙方沒有異議的證據,可以簡化出示,僅說明證據的名稱和所要證明的事實即可。
公訴人: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薄熙來犯受賄罪、貪汙罪、濫用職權罪是根據大量的證據得出的結論。在法庭審理中,公訴人將按指控犯罪、證明犯罪的要求將證據分組向法庭出示,這些證據均由檢察機關依法取得,在庭前公訴人依法對證據進行了認真地審查,確認合法有效。鑑於庭前會議已經對取證程序的合法性等進行了研究確認,公訴人在出示證據時,將不再對每份證據的取證過程進行詳細地說明,請合議庭准許。
審判長:可以。如果被告人、辯護人對某一份證據收集的合法性存在異議,可以在質證時直接發表意見,公訴人可以舉證。
公訴人:起訴書指控薄熙來犯受賄罪、貪汙罪、濫用職權罪均屬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公訴人首先就薄熙來的身份、職務任職情況,向法庭出示有關薄熙來主體身份方面的證據。
審判長,關於被告人主體身份、任職情況的證據向法庭出示完畢。
審判長:被告人薄熙來對公訴人出示的上述證據是否有異議? 被告人:沒有異議,我認為都是客觀真實的。
審判長:辯護人是否有異議?
辯護人:沒有異議。
公訴人利用多媒體向法庭出示了有關證人證言、書證以及被告人薄熙來的供述、親筆供詞和自書材料。
庭審現場二
審判長:現在就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犯受賄罪的事實進行法庭調查。首先就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薄熙來3次收受唐肖林賄賂共計摺合人民幣110.9446萬元的事實進行調查。被告人薄熙來,你可以就起訴指控的這部分事實進行陳述。你是否需要向法庭陳述?
被告人:需要向法庭陳述。
審判長:陳述意見應當簡明扼要,具體的辯解或者辯護意見,你和你的辯護人在法庭辯論階段將會有充分的時間發表。被告人現在可以陳述。
被告人:唐肖林說給我三次送錢的事情是不存在的,他請託我辦事的那些事情都是公事公辦,絕沒有談到他建大連大廈是自己倒賣,絕沒有談到申請汽車指標是為了倒賣,這些事情他當時全部向我隱瞞了,對唐肖林三次給我送錢的事情,我曾經在中紀委對我審查期間我違心的承認過這個事情,就是願意承擔法律責任,但當時我完全不知道這些事情的情節,腦中一片空白。
審判長:公訴人是否需要訊問被告人?
公訴人:需要。
審判長:可以訊問。
公訴人:被告人,你認識大連發展有限公司的總經理唐肖林嗎?
被告人:認識,我在文化革命期間在一個小工廠裡,他和我都是那個工廠的工人。
被告人:他為了工作的事曾經找過我。
審判長:他為了工作的事找你,你做了些什麼?
被告人:我對唐肖林說如果你願意可以到大連來工作。
審判長:大連國際有限公司與大連市政府有何關係?
被告人:大連國際有限公司是大連市政府的直屬企業,是大連市政府駐在香港的窗口公司。
公訴人:根據起訴書指控,唐肖林任大連國際公司總經理期間,因為大連駐深圳辦事處要併入大連國際公司的事找你幫助,這是不是事實?
被告人:不是他找我幫忙,實際上據我回憶,是當時大連駐深圳辦事處主任黃子茂跟我主動提出的這個事,這個駐深圳辦事處經費不足,既然政府養不起這個公司,還不如撤銷掉。
公訴人:唐肖林是否找你幫助過?
被告人:他不是找我幫助,他只是找我談過,說了一些他對深圳辦事處也好,大連國際也好,具體情況的一些想法,談不上幫忙。
公訴人:大連深圳辦事處併入大連國際後,大連國際公司還把在深圳的土地進行了開發,關於土地開發一事,唐肖林是否找你提供過幫助? 被告人:幫助的性質有公有私,不是他讓我提供,他當時找我明確講這是為了大連的利益,因為深圳和大連是友好城市,唐接任深圳辦也是提出要把土地利用起來,我認為這樣的想法是合理的,不能讓大連已經得到的土地長期閒置,他給我提出的問題我也向有關方面進行了反映,也讓有關方面進行了協調解決,同時我也給深圳市長於幼軍寫了信,信有案可查,于幼軍重視和大連的友好關係,所以對該事公事公辦,予以了批示,于幼軍之後沒有給我任何回應。
公訴人:開發項目名稱是什麼?
被告人:大連大廈,是大連的一個窗口公司。
公訴人:大連大廈建成後唐肖林為了感謝你是否給你過錢?
被告人:沒有。
公訴人:審判長,被告人當庭沒有如實供述,對於唐肖林3次給被告人送錢的事實,公訴人將在之後以證據予以證實。
辯護人:唐肖林給你彙報找于幼軍協調土地是為了駐深辦還是為了他個人?
被告人:為了駐深辦,是為了公司,不是為了個人,如果是為了個人我是完全不會同意的。
公訴人:審判長,公訴人向法庭出示收受唐肖林賄賂的證據,公訴人將按照薄熙來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唐肖林謀取利益與收受唐肖林錢款兩部分向法庭出示證據。
(一)為大連國際發展有限公司接收大連市駐深圳辦事處從而利用該辦事處在深圳的土地進行開發建設提供了幫助的事實,向法庭出示三組證據。
公訴人向法庭出示第一組證據,該組證據由證人唐肖林、時任大連市政府秘書長陳立新、原大連市政府駐深圳辦事處負責人黃子茂、深圳市華明輝置業有限公司董事長張文勝、大連國際公司駐深圳辦事處主任宋振軍、時任深圳市市長於幼軍、深圳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委員會調研員呂迪、深圳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委員會副主任郭仁忠的證言組成。
1、公訴人出示證人大連國際有限公司總經理唐肖林的證言,唐肖林在偵查階段共有5份證言,2份親筆證詞。
1972年至1974年,我在北京市二輕局機修廠工作時與薄熙來是同事。我倆關係一直比較好。到了1975年,我就調到了北京700廠,和薄熙來分開了,但我和薄熙來還是有聯繫,後來他的情況好起來了,他比較念舊情,和我經常有聯繫,還帶我去中南海等地方長見識,我倆一直來往。1993年薄熙來擔任了大連市市長,我自己到大連找了一家飾緬房地產公司做業務員,然後告訴薄熙來我也到大連來投奔他了。到了1994年,薄熙來讓我去大連國際公司工作。在大連國際公司工作期間,我和薄熙來在工作上有來往。
大連國際公司是以個人名義在香港註冊成立,但實際上是大連市政府在香港設立的國有獨資公司,行政關係隸屬於大連市政府,先是歸市外經貿委主管,後來因為要上市就歸主管外貿的副市長直接管理。
2000年期間,我擔任大連國際公司總經理以後,我聽說大連市政府駐深圳辦事處管理比較混亂,深圳市政府撥給大連市政府駐深圳辦事處的土地已閒置多年,我覺得這是個商機,可以把大連市政府駐深圳辦事處接管,利用這塊土地建樓房賺些錢還我們大連國際公司的欠款。有了這個想法以後,我就去找薄熙來,我和薄熙來彙報了我想接管大連市政府駐深圳辦事處並建樓房的想法,薄熙來表示同意,並讓我起草一份報告。 我按照薄熙來的指示起草了一份關於大連市政府駐深圳辦事處劃歸大連國際公司的請示報告,我將這份請示報告交給薄熙來以後,沒過幾天,大連市政府秘書長陳立新組織召開了協調會,大連市政府駐深圳辦事處與大連國際公司進行了交接。我們大連國際公司接手大連市政府駐深圳辦事處後,我到深圳市國土規劃部門查詢了深圳市撥給大連市政府駐深圳辦事處土地的權屬還屬於大連市政府駐深圳辦事處,相鄰的土地權屬為湖北省十堰市政府駐深圳辦事處,兩塊土地一共是5000平米左右,按照國土規劃部門的要求,兩塊土地必須統一規劃設計和建設。2001年上半年,深圳市華明輝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明輝公司)通過競拍取得十堰市駐深圳辦事處地塊。
庭審現場三
唐肖林的證言:華明輝公司張文勝和我們又共同協商尋求解決辦法,我提議找薄熙來省長幫助協調,張文勝表示可以。2002年4月份,我給薄熙來起草了一份關於啟動大連大廈建設的報告,當時我拿著報告去瀋陽市友誼賓館薄熙來的住處找的他,我將建大連大廈遇到的困難向薄熙來做了彙報,並將報告交給了薄熙來,他看後表示同意,就在報告上給深圳市市長於幼軍簽了一段話,大概意思就是讓于幼軍市長對此事予以支持。拿到薄熙來簽字的報告後,我們又以大連市政府深圳辦事處的名義起草了一份關於請求啟動大連大廈項目的報告,兩份報告一起呈報給於幼軍市長,經于幼軍市長籤批後,我們的項目很快就啟動了,具體的手續都是張文勝和我們大連駐深圳辦事處主任宋振軍具體辦理的。2004年底項目竣工,起名為求是大廈。這個項目,我們與張文勝的公司按13%和87%分成,我們大連國際公司賺了1600萬人民幣外,還有三套房子,華明輝公司張文勝給我個人好處費200萬元人民幣、1萬美元,然後我給了薄熙來8萬美元。
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時任大連市人民政府秘書長陳立新的證言;出示了原大連市人民政府駐深圳辦事處負責人黃子茂的證言;深圳市華明輝置業有限公司董事長張文勝的證言,主要證實了為合作建設大連大廈,與唐肖林商量找薄熙來幫忙併以大連駐深圳辦事處的名義起草了報告,薄熙來在報告上籤給了深圳市市長於幼軍,事後給唐肖林個人200萬元人民幣和1萬美元好處費;出示了大連國際有限公司駐深圳辦事處主任宋振軍的證言;出示了時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市長於幼軍的證言主要證實,薄熙來在大連駐深圳辦事處報告上給其寫過對大連大廈進行支持的話,其在大連大廈報告上予以批示的事實;出示了深圳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委員會調研員呂迪的證言、深圳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委員會副主任郭仁忠的證言,證實了落實于幼軍市長批示的過程。審判長,該組證據出示完畢。
審判長:被告人對公訴人出示的證據是否有異議?
**被告人:**謝謝審判長。我簡要說幾句,第一、剛才公訴人提出的證詞證言都是外圍證言,絕大部分都是外圍證據,與本案關係不大,不能證明我有罪,這只是行走的公文而已。第二,唐肖林的證詞是一面之辭,這個人在他的供述裡面,他自認十多年前在大連大廈建設上、汽車指標申請上進行了欺騙,倒賣,是一個地地道道的貪腐分子和經濟騙子,只是當時他完全掩蓋了這一點,沒有被我識破,我被矇蔽了而已,我以為這都是公事,我也就公事公辦了。對於一個十幾年前的騙子、貪腐分子今天說的話,今天我認為是不可信的,他十幾年前能騙,今天仍然可以騙。我還有一個證據,他實際已經犯了貪汙受賄行賄的大罪,他實際上是想以此立功減刑,實際上他就像瘋狗一樣亂咬,以此立功。
這件事的核心問題是唐肖林欺騙隱瞞了兩件事情的主要情節,這本身就是唐肖林實施的陰謀,十幾年前運作的陰謀今天拿到法庭作證,我認為這是褻瀆法庭的神聖。
審判長:辯護人是否有異議?
辯護人:一個是關於大連大廈的建設和批覆,另一個是送錢,我認為最好能分開。
辯護人:有關大連大廈公司,被告人也講黃子茂,剛才沒有讀他的證言,他的證言中講了一些話,和被告在法庭上能印證。他說在2000年左右,我曾向薄熙來提出大連駐深辦資金緊張,而且駐深辦也沒什麼意義,如果市政府沒有能力養活這個機構,不如把這個機構撤掉。這與被告人庭上講的意見是一致的,由於公訴人出示證據太多,我希望先就大連大廈土地規劃和建設出示證據,然後就錢的問題再出示。
審判長:關於送錢的問題稍後再調查。
辯護人:就唐肖林本人證言內容來看,我方有疑問:第一,在整個證言裡面未提出他與張文勝是提前如何商量大廈建設及分成的事,這點未與被告人講過,賺錢後張文勝如何把錢給其個人的,也未對被告人講過,關於證人張文勝自己的證言也能證實這一點,其與證人如何商量建設大廈,如何向唐肖林行賄的事情從未與被告人說過,唐肖林本人也未講過,而且這個錢是給唐肖林個人,被告人並不知道。就連大廈竣工之後,按唐肖林的說法大連駐深辦取得了錢款。強調一下,唐肖林找被告人給張文勝批示是為了大連公司駐深辦。
公訴人:公訴人在出庭舉證之前已經說明關於收受唐肖林賄賂的事情我方將分別舉證,下面我方將專門對收受賄賂進行舉證。關於辯護人所提大連大廈無正當利益的事情我方並未提。關於建設大連大廈大連國際獲取的錢款,請辯護人注意。對被告人提出的辯爭,說唐肖林證言不真實,首先從出示唐肖林證言來看,其有數份證言有七筆證詞,我方在以後還將播放錄像,證人的證言非常穩定,並且有其他證據予以印證。被告人也說了與唐肖林的工友關係,而且其也未否認唐肖林為建設大連大廈的事找過他,唐肖林對給予被告人錢款的事實是否客觀我方以下證據可以證實。如果認為唐肖林自己有問題就否定其證言是不客觀的,根據在案證據印證的情況下,其證言是可信的。即使是公事公辦,被告人也有收受了唐肖林賄賂的事實,唐肖林作為大連國際的總經理、負責人,其本人與大連國際兩者本身就密不可分,僅因與被告人的老感情,唐肖林才能找到被告人,並且答應了他所提出來的請託事項,即便是公事公辦裡面有對公的成分,但不能否認被告人為唐肖林謀取了利益。唐肖林獲利之後又給予了被告人錢款,所以我們認為即使是被告人所辯稱公事公辦,也不影響其犯罪的過程。
審判長:被告人有無陳述?
**被告人:第一,剛才公訴人講他們並未說我為唐肖林謀取個人私利,但是謀取利益,我是為了國營企業窗口單位來推動他的發展。**第二,唐肖林從趨利避害的角度也會誣害我,既然他與我感情那麼好,為什麼不將底子漏給我,這本身說明他對我並不好,如果他真是對我感情親如一人,為什麼不把所有的這幾件事情的陰謀告訴我呢?我覺得這本身就說明問題。只要他對我指控就會減刑,唐肖林檢舉我符合檢舉立功的條件,唐肖林怎麼不可能誣陷我來趨利避害呢?
辯護人:被告人當時根本不知道唐肖林會從中獲利,公訴人剛才說公司和個人是不可分的,這樣判斷是有問題的,如果是民營企業,公司和個人是可以不分的,但本案中現在的公司是國有企業,公司和個人是要分開的,公司營利1600萬元這就是國家的錢,個人和公司不能混為一談。
當時被告人也講過不能把給公司的利益說成給唐肖林個人的利益。 (最主要的問題是:只有證人證言,沒有公訴人指控被告人“犯受賄罪”的直接物證;此控告只有唐一個人的證言,是孤證)
公訴人:公訴人要求補充發問。
審判長:可以發問。
公訴人:被告人對唐肖林的證言極力否認,而且把唐肖林說成是騙子,說成是為檢舉他而達到立功目的,這些說法有的是被告人自己的猜測,沒有任何證據,還有,被告人說唐肖林檢舉他,這不是事實,我們公訴機關宣讀唐肖林的證言,是依法取證,是根據刑訴法的規定,任何知道案情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唐肖林作證時,司法機關也已明確告知他作證的義務,因此唐肖林的證言是合法有效的,唐肖林的證言不僅在取證程序上合法,而且有其他證據予以印證,也就是說,符合證據的真實性、客觀性、合法性。還有一點需要強調,對剛才辯護人及被告人一再強調的唐肖林謀取的利益是私利還是公利的問題,公訴人要說的是,根據刑法規定,國家工作人員為他人謀取利益,即構成受賄罪,這個為他人謀取的利益,既可以是合法利益,也可以是非法利益,不要求必須是為對方謀取非法利益才構成受賄。剛才辯護人強調,這個利益到底是給唐肖林謀取的,還是給大連國際公司謀取的,剛才公訴人已經做了解釋,起訴書指控的也已很清晰,唐肖林作為請託人向被告人提出明確的請託事項,一是將大連駐深圳辦事處併入大連國際,然後再利用駐深辦原有的土地進行開發,這就是為唐肖林謀取了利益,此外,後面還有證據證明被告人受唐肖林請託倒賣汽車配額的事,對此,公訴人之後也會有相關證據予以證明。
被告人:審判長,我有話要說。
審判長:可以發言。
被告人:剛才公訴人講我說唐肖林是騙子的事是我的猜測,對此,起訴書也已寫的很清楚,唐肖林在大連大廈上是倒賣謀利,他在汽車配額上是倒賣,這個本身已經是明白無誤的證實了唐肖林本身就是個騙子,就是個投機倒把分子,我說他是騙子這並不過分,因為有證據擺在這兒。**剛才公訴人講,不管被告人為唐肖林是為公,還是為私,之後收錢都是構成受賄的,這犯罪鏈條的形成在法律上能不能這樣理解?**還有,請託人給我說事的時候,我是否能知道他是為私還是為公,唐肖林當時其實在背後是有陰謀的,但如果我不知道他是倒賣,那麼這個鏈條是怎麼接起來的?
辯護人:公訴人談到的受賄罪牟利的說法,我認可這個說法,但是本案的事實是被告人根本沒有牟利,唐肖林的請託都是為了他個人。
公訴人:公訴人向法庭出示第二組證據,該組證據主要由書證組成。
1、出示大連國際發展有限公司2011年4月出具的《大連國際發展有限公司簡介》見補充偵查卷第3卷第57一58頁。
2、偵查部門在大連市檔案館提取的,大連市人民政府任免通知。
3、《大連國際發展有限公司董事會決議》
4、偵查人員於2013年5月21日調取的大連國際發展有限公司的《關於將深辦併入大連國際的請示》,見補充偵查卷第3卷第69頁。
該材料有薄熙來1999年12月4日的批示,“請永金、昌明同志研究,拿個意見,原則上我同意,是個辦法,可以深港配合。”
5、偵查人員於2013年5月21日調取的大連國際發展有限公司與大連市人民政府辦公廳2000年3月2日給薄熙來的報告。見補充偵查卷第3卷第70頁。 該份材料顯示,遵照薄的批示,2000年3月2日,永金副市長、昌明副市長又召集立新秘書長、國安主任、永成副主任和大連國際唐肖林副總重新聽取了彙報並建議:深辦併入大連國際成為大連國際一個組成部分,深辦現有人財物成建制劃歸大連國際。……薄熙來於3月4日批示,“同意”。
6、大連市人民政府辦公廳2012年11月8日出具的《清況說明》見偵查卷第15卷第81頁。
7、大連國際發展有限公司《關於啟動“大連大廈”建設的報告》籤批件,薄熙來2002年4月24日的批示和時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市長於幼軍的批示,見偵查卷第17卷第53一54頁。薄熙來批示是“幼軍市長:深圳有關方面對此事一直十分關照,目前大連的同志希望儘快將其啟動起來,望您予以支持為盼。我作為市長時未能將其做成,也是一大遺憾。詳情由大連駐深圳辦的同志去彙報。”
8、大連市人民政府駐深圳辦事處《關於請求啟動“大連大廈”項目的報告》籤批件,見偵查卷第17卷第54一55頁。
9、下面公訴人出示以下書證:
(1)深圳市華明輝置業有限公司、遼寧省大連市人民政府駐深圳辦事處簽訂的《合作興建“大連大廈”合同書》,見偵查卷第19卷第39一53頁。
(2)深圳市規劃國土局發放的編號為“深規土規許字(1996)第0135號”《深圳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見偵查卷第17卷第33一35頁。
(3)深圳市規劃國土局發放的編號為“深規土規許字01一2002一0088號”《深圳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見偵查卷第17卷第41頁。
(4)深圳市規劃國土資源局編號為“深地合字(2003)第0005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
上述書證與證人證言相互印證,證實被告人薄熙來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唐肖林的大連國際公司謀利的事實。審判長:被告人對公訴人出示的證據是否有異議?
審判長:被告人對公訴人出示的證據是否有異議?
被告人:我認為這組證據、書證都是客觀的,但這些證據和我犯罪關係不大,都屬於外圍證據,而且我做的批示都是例行公事。我對大連國際我願意支持,因為我是大連市長,我對唐肖林的使用也認可,因為當時我沒有識破唐肖林的背後陰謀,我認為這個人還是能幹點事情的,所以我也表示了贊成。所以這些批示我都認同,有這些文件的存在。
審判長:辯護人有無異議?
辯護人:對這些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沒有意見。我表達三個意見,第一,剛才出示的書證中有一個是華明輝公司與大連國際的合作合同,合同中可以反映大連國際公司要佔獲得的13%。第二,所有的書證,尤其是深圳規劃土地、國土部門的一些批准文件,說明是正常批准的項目。第三,我不同意公訴人剛才最後總結的,說上述書證證明了薄熙來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唐肖林的大連國際公司謀利的事實,大連國際不是唐肖林而是大連市政府的,為公司牟利並不是為唐肖林牟利。
審判長:公訴人有無答辯意見?
公訴人:剛才被告人對證據本身沒有異議,在此不予答辯。對於辯護人認同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也不作答辯。剛才辯護人所提,不同意公訴人總結的上述書證結合證人證言證實被告人薄熙來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唐肖林大連國際牟利益的事實。 答辯如下:結合公訴人宣讀的證人證言,已明確證實了唐肖林為建大連大廈,首先要接管駐深辦,於是找了薄熙來,薄熙來給予了幫助,讓他寫了一個報告。而上述這些書證恰恰印證了唐肖林這一過程。
審判長:對雙方的意見本庭已經聽明白,並記錄在案。
辯護人:剛才公訴人稱書證可以反映唐肖林要將駐深辦合併至大連國際,但黃子茂證言已經說了,是幹不下去了。
被告人:我補充一句,剛才公訴人這個邏輯是不成立的。唐肖林為了獲取利益,第一步先申請駐深辦,拿掉了駐深辦再來申請用地。第三步他就牟利了,所以我就受賄了。實際上這個鏈條根本連接不起來,申請駐深辦和大連國際合併,是有合法理由的,而且黃子茂也提出來了,而且大連國際建大連大廈也是合情合理的事情,頂多我沒有眼光,當時沒看透唐肖林的陰謀,但所有的這幾件事都是正常合理的。
審判長:下面由公訴人繼續舉證。
公訴人: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被告人薄熙來原有的供述、親筆供詞及自書材料。見偵查卷第三卷71第90頁,偵查起訴卷第20頁。上面幾份證據證明內容基本一致,公訴人僅宣讀其於2012年7月26日自書材料節錄。
2002年,當時大連駐深圳辦事處與大連國際已經合併,迫切希望啟動“大連大廈”的建設。記得唐肖林曾到省政府找我,並給我一個報件,談到深圳市在九十年代中期就劃給大連一塊地,並保留至今,很不容易,大連應儘快行動起來.希望我將此件批請深圳市長於幼軍給予支持。我同意並批轉了。於市長很重視,不久就協辦好了。宣讀完畢。
審判長:被告人薄熙來對這組證據有無異議?
被告人:有這個事情,這個我剛才沒有太聽清楚。
審判長:請公訴人再次說明一下。
公訴人:公訴人剛才向法庭出示的是被告人薄熙來原有的供述、親筆供詞及自書材料,剛才主要說的是證實的內容及其中的節錄。
被告人:沒有說是錢的事兒嗎?
公訴人:沒有。
被告人:那行,那就可以。
審判長:公訴人繼續舉證。
公訴人:為唐肖林申請進口汽車配額提供了幫助的事實,向法庭出示三組證據。
公訴人向法庭出示第一組證據,該組證據由證人唐肖林、時任遼寧省副省長夏德仁、時任大連國際發展有限公司駐大連辦事處姬巍、時任遼寧省對外經濟貿易合作廳副廳長吳江、時任遼寧省對外經濟貿易合作廳機電辦主任等證言組成。
1、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唐肖林證言,唐肖林對該事實在偵查階段共有5份證言及2份親筆證詞,分別見偵查卷第6卷第17、32、59、64、67,第7卷第2頁,補充偵查卷第5卷第30頁。
鑑於證人唐肖林的多份證言及親筆證詞證實該部分事實的內容基本一致,公訴人僅宣讀證人唐肖林2012年10月24日證言節錄,偵查卷第5卷第41頁。
2002年上半年,我們大連國際公司原來的員工姬巍(當時他已經離開了我們公司)對我說:現在市場上倒賣進口汽車配額比較賺錢,能不能批一些進口汽車的配額,薄熙來現在是省長,夏德仁是主管汽車進口指標的副省長,你去批最有方便條件了,這事辦成了,大家都有好處。 我說:你準備申請材料,我去試試吧。有一天,我去瀋陽友誼賓館薄熙來住的別墅給他送東西,臨走的時候,我跟薄熙來說:明天我想找夏(指夏德仁副省長)批一些進口汽車配額,你跟他打個招呼。薄熙來說:行,你直接去找他就行。第二天,我拿著進口汽車配額申請去省政府,在夏德仁的辦公室,我說:夏省長,有個進口汽車配額的申請,麻煩您給批一下。夏德仁什麼都沒有說,當場就在申請上審批簽字了。夏省長當時籤批的原話我現在不記得了,大概意思就是讓省外經貿廳副廳長吳江具體辦理。我表示感謝後拿著批文就離開了。回來後,我告訴姬巍夏省長給批了,並給他看了批件。過了十多天,我和姬巍一起去瀋陽找的省外經貿廳副廳長吳江,當天中午我們在一起吃的日本料理。吃飯過程中,我把夏省長的批件拿出來給吳江看了一下,吳江簡單的看了一下,說這件事他知道了,讓我們先等等。吃過飯之後,吳江副廳長領我去了省外經貿廳見了一個女的,是機電辦的主任,具體名字我現在記不清了,吳江副廳長指著我向機電辦主任介紹說,他是來辦理進口汽車配額的事,是夏德仁副省長介紹來的,一定要辦好。
又過了一兩個月的時間,吳江副廳長給我打電話說:你們上報的公司不具備申請進口汽車配額的資質,你們的配額已在大連汽貿公司解決,你們去找這個公司的副總孫立克就行。我對吳江表示感謝後就掛了電話。我將情況告訴了姬巍,讓他去大連汽貿公司找孫立克副總經理辦理。後來這件事就辦成了。大約是2002年8、9月份,姬巍到我辦公室送給我85萬元人民幣,錢是用一個深色的紙袋子裝的,都是百元票面值的,10萬元一捆,一共是8捆,還有一些散的,1萬元一把,一共是5把,總金額是85萬元。當時姬巍對我說:進口汽車配額的事辦成了,這是給你的錢。我將錢收下之後,又將這些錢陸續分幾次給姬巍讓他幫我換了一些美元,一般每次換2、3萬美元,加上我自己手裡已有的一些美元,一共湊了5萬美元,我送給了薄熙來。
2、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時任遼寧省人民政府副省長夏德仁的證言,見偵查卷第13卷第2一9頁。主要證實,薄熙來曾讓其對唐肖林多給予支持,安排省外經貿廳主管汽車進口配額的副廳長吳江具體為唐肖林辦理進口汽車配額的事,自己也做了批示。
3、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時任大連國際發展有限公司駐大連辦事處業務員姬巍的證言,見偵查卷第13卷第27一34頁,主要證實:因知道唐肖林與薄熙來個人關係比較好,與唐肖林商量找薄熙來幫忙批進口汽車配額,辦成後獲利,給唐肖林人民幣85萬元的事實。
4、下面出示一組證人證言
(1)公訴人出示證人時任遼寧對外經貿發展有限公司總經理李平的證言,見偵查卷第13卷第42一49頁。
其證言主要證實,姬巍想用他公司的名義申請進出口汽車配額指標,整個申請過程也都是姬巍和唐肖林出面具體辦理,並告知其和有關領導都打完招呼了,他們當時找的遼寧省副省長夏德仁,姬巍介紹過唐肖林與薄熙來關係不一般,就同意他們用遼寧對外經貿發展有限公司的名義去申請進口汽車配額指標。
(2)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時任遼寧省對外經濟貿易合作廳副廳長吳江的證言,見偵查卷第13卷第12一16頁;時任遼寧省對外經濟貿易合作廳機電辦主任郭秀芬的證言,見偵查卷第13卷第18一26頁。
兩人證言主要證實,按照夏德仁的安排,讓機電辦主任郭秀芬為唐肖林辦理了審批進口汽車配額的手續。
(3)公訴人出示證人時任大連汽貿公司副總經理孫立克的證言,見偵查卷第13卷第36一40頁;大連保稅區百事佳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董事長杜世巖的證言,見偵查卷第13卷第51一54頁。 兩人證言主要證實,2002年8月份,遼寧省機電辦郭秀芬主任讓大連汽車工業貿易集團公司替姬巍申報了24個進口汽車配額,申請下來後姬巍讓把這24個進口汽車配額給杜世巖的百事佳公司使用。按照市場行情,杜世巖支付給姬巍105萬人民幣。
審判長,該組證據出示完畢。
審判長:被告人對公訴人出示的證據是否有異議?
被告人:第一,公訴人出示的所有證言可以說95%以上均是唐肖林自身運作的過程,與我無關,與本案無關。第二,核心問題是我不知道唐肖林在倒賣,包括大廈的事包括汽車指標的事我都不知道他在倒賣。第三,我對夏德仁打招呼,我記不清這個情形,但是我坦率的講,我對夏德仁講過應支持大連國際的發展,因為這是大連在香港的窗口公司,我對大連有感情,我當然願意大連的事情做得越紅火越好,所以我認為夏德仁應予以支持,但具體的汽車指標是否跟夏德仁說過我記不清楚了,以夏德仁證詞為準。
**辯護人1:第一,唐肖林當時只是口頭說,並沒有拿著文件,沒有拿著指標申請進口汽車配額,實際上被告人薄熙來也是沒有見到過什麼公司申報進口汽車配額,被告人當時同意,只是因為當時唐肖林所在的大連國際公司是大連政府的窗口公司,被告人認為唐肖林是給大連國際公司辦事;第二,被告人當時到底有無給夏德仁打過招呼,被告人講自己說現在已記不清給相關負責的省長夏德仁打過招呼,夏德仁的證言自己也稱時間太長,記不清了,其也只是說被告人當時給其講過讓其給唐肖林予以支持,但夏德仁在後面的證言中又說,被告人薄熙來當時是其的省長,且大連國際公司是大連的窗口單位,也應當支持,打沒打過招呼兩個人現在都記不清了,辯護人認為應當作出有利於被告人的解釋,2人都是從支持大連國際公司的發展角度來批准唐肖林汽車配額的。**第三,至於在具體的過程中,唐肖林偷偷地用其他公司申請配額自己賺錢,被告人和夏德仁都不知道,都是唐肖林自己偷偷乾的。第四,整個唐肖林收錢的過程,都是汽車賣完後,在2002年9月中下旬,杜世巖的證言說,他拿了105萬元給了姬巍,姬巍後把85萬元給了唐肖林。
辯護人2:關於唐肖林證言的真實性,在之前已經提到,辯護人認為其證言真實性,因為取證形式不合法,值得懷疑。第二點,唐肖林在其證言中,第一證明不了被告人知道他要從中謀利的事實,第二他也證明不了被告人是不是給夏德仁打過招呼,他只是說可能打,僅是一種推測,這種猜測是不可靠的。姬巍的證言雖然能證明事先唐肖林有預謀,但證明不了被告人知道這一事實,也證明不了被告人知道他們倒賣汽車的事實,被告人都是不知道的。
辯護人3:對於申請進口汽車配額,唐肖林並沒有給被告人講過你給夏德仁打過招呼後,我辦了這件事後,會感謝被告人之類的話,以及剛才休息之前提到的唐肖林去找被告人時,也沒有講過辦了這件事之後,唐肖林會給被告人好處,以及將來會感謝被告人之類的話,唐肖林在兩件事上都有這種解釋。
審判長:公訴人繼續舉證。
公訴人:公訴人要求向法庭出示第二組證據,該組證據主要由書證組成。
1、出示遼寧省機電產品進出口辦公室2012年9月26日出具的關於大連汽車工業貿易集團公司申請進口汽車配額的情況說明,見偵查卷第14卷第1頁。
2、出示孫立克工作日記,記錄了其公司2002年獲批進口汽車配額的情況。 見偵查卷第13卷第127頁。
3、出示:大連保稅區百事佳國際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及使用進口汽車配額的《許可證明細表》、《機電產品進口配額證明》、《進口許可證》、《貨物進口證明書》、《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銷售發票》、現金日記賬,見偵查卷第13卷第54一59頁;海關貨物報關單、機動車銷售發票等,見偵查卷第13卷第60一126頁。
上述書證與證人證言相互印證,證實24個汽車配額審批、倒賣情況。
審判長:該組書證出示完畢。
審判長:被告人對公訴人出示的證據是否有異議?
被告人:我完全不瞭解,這個也不是省長市長需要了解的情況。
審判長:辯護人是否有異議?
辯護人:這組證據被告人講了他沒有參與,和他沒有關係。我們不發表意見。
審判長:公訴人繼續舉證。
審判長:被告人對公訴人出示的證據是否有異議?
被告人:這個事情待會我要結合我自己之前曾經違心認可的事情一塊向法庭說明,我要把為什麼當時我違心地認可這個事情結合起來講,所以我現在不必在這裡再重複了。這些情節簡而言之是辦案人員給我的提示,我當時有機會主義,有軟弱。
審判長:辯護人是否有異議?
辯護人:被告人對之前自己在偵查階段筆錄有意見,包括對其這個自書材料,這個材料裡面有兩個內容,一個是大連國際公司並不是這個其他的公司,二是被告人講給夏德仁省長打過招呼,根據夏德仁的筆錄對比,辯護人認為,被告人當時是沒有打過招呼的,這個記錄是錯誤的。
庭審現場四
公訴人:公訴人就起訴書指控的被告人薄熙來於2002年下半年至2005年下半年,薄熙來先後三次收受唐肖林給予的錢款,共計摺合人民幣110.9446萬元的事實分三組向法庭出示證據。
公訴人向法庭出示第一組證據,主要包括證人唐肖林、姬巍、宋振軍、張文勝、薄谷開來證言。
1、鑑於唐肖林在多次證言中對於請求薄熙來幫忙及送錢的過程陳述一致,偵查人員還在對其詢問時製作了同步錄音錄像,現公訴人要求要當庭播放詢問唐肖林的同步錄音錄像時段,該錄像於2013年5月31日10:34一10:50所做,並製作了筆錄。見補充偵查卷第5卷第30頁(地點:北京市第二看守所詢問人:孟建成記錄人:胡濤)。
(播放同步錄音錄像)
偵查人員:講講你的情況。
唐肖林:唐肖林,香港國際公司董事長。
偵查人員:依照我國刑事訴訟法和有關規定,你作為證人依法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現向你送達權利義務告知書,你看一下。
偵查人員:如瞭解請簽字。
唐肖林:(簽字)
偵查人員:你願意配合檢察機關嗎?
唐肖林:願意。
偵查人員:今天的詢問過程要進行同步錄音錄像,是否同意?
唐肖林:同意。
偵查人員:你簡要講一下薄熙來給你哪方面的幫助和支持。你先把和薄熙來的認識經過說一下。
唐肖林:我和薄熙來是70年代在北京市二輕局汽修廠做同事時認識的,關係特別好。84年他調到金州後,93年當了大連市長,94年經過他的安排,我到大連國際公司工作。99年我當了公司總經理,後來又當了董事長。
偵查人員:從哪年到哪年給你提供了幫助和支持?
唐肖林:從99年到05年期間,幾件事情給了我幫助和支持。一個是99年左右大連……準備上市併購,知道我和薄熙來認識,就找到我幫忙。以招商引資的名義寫了個報告,請薄熙來批准,薄熙來批准以後,縣市區很多工作也順利完成了。這件事完成以後,我得到了房子和現金250萬元人民幣。還有一件事是,在02年左右當時我們原來的同事姬巍,說倒賣汽車批額比較賺錢,讓我和當時任遼寧省長的薄熙來打個招呼,讓副省長夏德仁批一下。我和薄熙來打完招呼後,夏德仁給我們批了大概20多個進口配額。
偵查人員:讓誰批的?
唐肖林:讓遼寧省副省長批的,批了大概25個,批完後在這筆交易中,我得到了85萬元人民幣的好處。
偵查人員:得到的汽車指標怎麼處理的?
唐肖林:我就把批文給了姬巍了。
偵查人員:這個是賣還是其它?
唐肖林:姬巍對外賣不賣我不清楚。
偵查人員:就薄熙來對你提供幫助的事,還有什麼?
唐肖林:2000年左右,我聽說大連國際駐深圳辦事處管理的比較混亂。而且有一塊地閒置多年。
偵查人員:什麼地?
唐肖林:有一塊市政府批給大連駐深圳辦事處的地,閒置多年,沒有開發利用。我想利用這個機會把辦事處併購過來,利用土地賺點錢。後來我就給薄熙來寫了個申請,要求深圳辦事處給我管理,薄熙來同意了,並批准了這個事。
偵查人員:後來你是否接管辦事處?
唐肖林:接管了。接管後我們找人開發這塊土地,叫大連大廈項目.開發後04年建成的。當時我們和其它方合建的,但深圳市政府不允許。
偵查人員:為什麼不允許?
唐肖林:不允許合建,變更了原來的規劃,就不同意。後來我找了薄熙來批一下,薄熙來批了,當時深圳市長於幼軍也在這個批文上同意了,然後這個項目就成功了,04年完工。
偵查人員:後來呢?
唐肖林:後來就賣了,賣了後我拿了200萬人民幣和1萬美元的好處。
偵查人員:除此之外薄熙來對你還有無支持和幫助?
唐肖林:其它是工作上的支持。
偵查人員:講一下你給薄熙來送錢的經過。
唐肖林:我一共送了三次,有一次15萬美元,包括汽車配額的8萬美元,後來我又添了5萬美元。當時我對薄熙來說進口汽車批好了,事辦成了,我把錢放沙發上,薄熙來點點頭就同意了,我就走了。
偵查人員:錢怎麼裝的?
唐肖林:兩個信封,一個2萬,一個3萬。當時沒有人在場。
偵查人員:還有無其它的?
唐肖林:在04年我發現薄熙來住處比較簡陋,便準備了5萬元人民幣和一些禮品,用深色袋子裝到了商務部辦公室,我們聊了一會我告訴他袋子裡有5萬元人民幣給你用的,他笑著點點頭說不缺錢用。05年初我又給薄熙來送的8萬美元,當時我進入薄熙來辦公室後,把它和辦公用品裝在一起後,到他辦公室裡。我說這些錢給你,他點點頭。
偵查人員:你作證是否受到威脅、欺騙等?
唐肖林:沒有。
偵查人員:請你簽字。
1972年至1974年,我在北京市二輕局機修廠工作時與薄熙來是同事。我倆關係一直比較好。到了1975年,我就調到了北京700廠,和薄熙來分開了,但我和薄熙來還是有聯繫,後來他的情況好起來了,他比較念舊情,和我經常有聯繫,還帶我去中南海等地方長見識,我倆一直來往。1993年薄熙來擔任了大連市市長,我自己到大連找了一家飾緬房地產公司做業務員,然後告訴薄熙來我也到大連來投奔他了。到了1994年,薄熙來讓我去大連國際公司工作。在大連國際公司工作期間,我和薄熙來在工作上有來往。
大連國際公司是以個人名義在香港註冊成立,但實際上是大連市政府在香港設立的國有獨資公司,行政關係隸屬於大連市政府,先是歸市外經貿委主管,後來因為要上市就歸主管外貿的副市長直接管理。
2000年期間,我擔任大連國際公司總經理以後,我聽說大連市政府駐深圳辦事處管理比較混亂,深圳市政府撥給大連市政府駐深圳辦事處的土地已閒置多年,我覺得這是個商機,可以把大連市政府駐深圳辦事處接管,利用這塊土地建樓房賺些錢還我們大連國際公司的欠款。有了這個想法以後,我就去找薄熙來,我和薄熙來彙報了我想接管大連市政府駐深圳辦事處並建樓房的想法,薄熙來表示同意,並讓我起草一份報告。我按照薄熙來的指示起草了一份關於大連市政府駐深圳辦事處劃歸大連國際公司的請示報告,我將這份請示報告交給薄熙來以後,沒過幾天,大連市政府秘書長陳立新組織召開了協調會,大連市政府駐深圳辦事處與大連國際公司進行了交接。我們大連國際公司接手大連市政府駐深圳辦事處後,我到深圳市國土規劃部門查詢了深圳市撥給大連市政府駐深圳辦事處土地的權屬還屬於大連市政府駐深圳辦事處,相鄰的土地權屬為湖北省十堰市政府駐深圳辦事處,兩塊土地一共是5000平米左右,按照國土規劃部門的要求,兩塊土地必須統一規劃設計和建設。2001年上半年,深圳市華明輝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明輝公司)通過競拍取得十堰市駐深圳辦事處地塊.華明輝公司張文勝和我們又共同協商尋求解決辦法,我提議找薄熙來省長幫助協調,張文勝表示可以。2002年4月份,我給薄熙來起草了一份關於啟動大連大廈建設的報告,當時我拿著報告去瀋陽市友誼賓館薄熙來的住處找的他,我將建大連大廈遇到的困難向薄熙來做了彙報,並將報告交給了薄熙來,他看後表示同意,就在報告上給深圳市市長於幼軍簽了一段話,大概意思就是讓于幼軍市長對此事予以支持。拿到薄熙來簽字的報告後,我們又以大連市政府深圳辦事處的名義起草了一份關於請求啟動大連大廈項目的報告,兩份報告一起呈報給於幼軍市長,經于幼軍市長籤批後,我們的項目很快就啟動了,具體的手續都是張文勝和我們大連駐深圳辦事處主任宋振軍具體辦理的。2004年底項目竣工,起名為求是大廈。這個項目,我們與張文勝的公司按13%和87%分成,我們大連國際公司賺了1600萬人民幣外,還有三套房子,華明輝公司張文勝給我個人好處費200萬元人民幣、1萬美元,然後我給了薄熙來8萬美元。 公訴人:有證人唐肖林、姬巍、宋振軍、張文勝證言,分別見偵查卷第6卷第25一31頁、第7卷第25一30頁、第13卷第28一34頁、第15卷第2、17、28頁。
(1)鑑於唐肖林的證言對於給被告人薄熙來送8萬美元的來源在剛才播放錄像中未詳細解釋,公訴人向法庭宣讀證人唐肖林證言節錄,見偵查卷第6卷第25頁。
主要內容:
2005年8、9月份,我去商務部薄熙來的辦公室給他送信紙、信封等高級辦公用品,這些東西都是薄熙來安排我在香港為他購買的,一併將8萬美元給了薄熙來。當時,我將這8萬美元和辦公用品都放到一個紙箱子裡給了薄熙來,放在了他的辦公室裡辦公桌邊,這8萬美元都是百元面值的,1萬美元一捆,一共是8捆,沒有單獨包裝。我對薄熙來說:深圳的房子建好了,您籤的報告于幼軍特別給面子,蓋這個樓在深圳也是個特例,這裡有8萬美元是給您的,薄熙來點點頭沒說什麼就收下了。
這8萬美元的來源分三部分:一是張文勝給我的1萬美元;二是姬巍幫我兌換的美元,我和姬巍倒賣進口汽車配額賺的錢,除了當時給薄熙來5萬美元,還剩下一部分人民幣,再加上我自己平時攢的一些人民幣,陸續讓姬巍幫忙兌換了幾筆美元放到了辦公室,這次也一併拿出來放在這裡面;三是我自己手裡還有一些美元,上述三部分一共湊了8萬美元給的薄熙來。該組證據舉證暫時到此。(沒有直接物證證明證人宮了這筆錢和被告拿了這筆錢)
審判長:被告人,對這組據你什麼意見?
被告人:我簡單說兩句,剛才看到了唐肖林的錄像,我真是看到一個人出賣靈魂的人的醜態,我沒有想到。
審判長:被告人,本庭提醒一下,在發表意見的過程當中不要發表貶損證人人格的語言。
被告人:好的。我很有感觸,因為幾十年前,我還把他當作一個比較正經的工友。這裡面我提出幾個問題,唐肖林在這裡講了很多話,但是核心問題他講了嗎?他講沒有講他跟我說拿了房子就去倒賣?拿了指標也去倒賣?這個核心的情節他記了沒有?實際上這是本案的關鍵,再有,剛才唐肖林講一會說瓜瓜在場一會說沒有人在場。他說給了我5萬元人民幣,起因是因為聽說我的住房簡陋,該5萬元人民幣能改造我的住房匹配嗎?再有他說給我5萬美元、8萬美元,到底有我什麼反映?我和他至於默契到那種程度他把錢往那一放,我什麼也沒說,這符合人之常理嗎?
審判長:辯護人是否有異議?
辯護人:第一,剛才同步的錄音錄像,對應的補充偵查也有錄像。詢問筆錄並未完全反映審訊當時的真實情況。還有一個在10分46秒時,**唐肖林講時間是2005年4、5月份,但他又講一句話大連大廈竣工之後,2005年4、5月份筆錄裡有,但大連大夏竣工之後筆錄裡就沒有。**那麼對唐肖林剛才的證言和播放的錄音錄像,關於送錢的情節,我們認為是不真實的。
審判長:公訴人發表意見。
公訴人:首先,大家也看到錄像唐肖林陳述自然,並且有其他證據與證言相互映證,不像被告人所說情況,我們注意到偵查人員要求唐肖林簡要陳述一些內容,所以唐肖林概括的進行了陳述主要的情節,對唐肖林證明的其他內容,公訴人已當庭宣讀筆錄,這個問題不再重複。對於錄像與筆錄差異問題,公訴人認為,筆錄所記錄的內容,證人唐肖林當場已簽字確認,而且個別的細節問題,像剛才所提到的筆錄中說到2005年4、5月份但是未記錄大連大廈竣工之後的細節,我們知道,這個情況與事實是不矛盾,大連大廈竣工是在2002年之後,4、5月送錢與事實是一致,記錄能客觀反映唐肖林證言的內容。 被告人:公訴人講唐肖林之所以沒有提到核心的情節,是因為辦案人只要求他簡要回答,但是唐肖林的筆錄也好,自述也好,都是已厚厚的一卷,沒有提到唐肖林揹著我在大廈和汽車指標的問題上投機倒把,在本案中要確定事實的真相,這一個非常自然的正常的辦案人員理所當然應該提出的問題。
審判長:請公訴人發表意見。
公訴人:薄熙來一再強調唐肖林作證時未向檢察機關辦案機關說出倒賣汽車配額和倒賣房子指標的事實,認為這是案件的核心事實,公訴人認為這是薄熙來對受賄犯罪要件不瞭解,這兩個問題都不影響受賄犯罪構成,**受賄犯罪客觀要件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牟取利益。**在本案當中,唐肖林向被告人薄熙來提出的請託是請你幫忙找夏德仁省長批汽車配額,這就是為唐肖林的請託,在此基礎上滿足,然後夏德仁省長同意並籤批,這是前提。至於唐肖林是否將該指標進行倒賣,不影響受賄罪構成。房子建成後唐肖林獲利多少,薄熙來是否知道也不影響受賄罪構成。
被告人:我發表一點意見,就一句話。
審判長:可以。
被告人:即使公訴人不去詢問唐肖林不告訴薄熙來這些情節就能夠認定薄熙來受賄的事實。公訴人如果確認了這一點,我很滿意。唐肖林投機倒賣建房和汽車指標,隱瞞了我,然後說我受賄,而且然後又說感謝我,這話無法聯繫起來,不合日常生活邏輯。
辯護人:公訴人稱唐肖林是否倒賣,自己是否有問題,並不影響對薄熙來的定罪,這一點我同意。但薄熙來是否知道唐肖林的行為,這是很關鍵的。唐肖林收了250萬元,本身就已犯罪,在此情況下他還做證,是不合適的。
審判長:在質證過程中要圍繞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及關聯性發表意見,至於這些證據能否認定案件事實,以及能否認定被告人有罪,何罪,以及罪輕罪重,本庭會給予充分時間在辯論階段發表意見,各方是否明白?
均:明白。
審判長:公訴人繼續舉證。
公訴人:(2)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原大連國際發展有限公司業務員姬巍的證言。見偵查卷第13卷第28頁。證實進口汽車配額的事獲利後給唐肖林人民幣85萬元,唐多次讓其幫忙兌換美元的事實。
(3)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大連國際公司大連辦事處主任宋振軍的證言,宋振軍在偵查階段有2份證言,見偵查卷第7卷第25一30頁。
主要證實以下二點:①2004年左右,唐肖林稱薄熙來當商務部長,讓其從大連國際的賬外資金拿出5萬人民幣要給薄熙來表示一下。其從賬外資金給他5萬,並以“付唐總香港費用”記賬,其向辦案人員提供了該記賬材料;②2002年開車送唐肖林到瀋陽,唐肖林單獨去見薄熙來。
(4)公訴人向法庭宣讀證人深圳市華明輝置業有限公司董事長張文勝的證言,主要是其與大連國際公司唐肖林協商共同開發大連大廈,雙方在合作開發建設大連大廈過程中,唐肖林和其約定由其公司付給他個人200萬元人民幣好處費。 2005年6、7月份,其給過唐肖林1萬美元。
審判長:被告人對公訴人出示的證據是否有異議?
被告人:這些證據我都一無所知,而且唐肖林自己講他給我錢都是他自己一人所為,沒有其他人在場。因此背後的這些運作對於證明我有罪,沒有關係。實際上這都是外圍一些可有可無的東西。
審判長:辯護人是否有異議?
辯護人:第一,姬巍的證言,我們希望法庭注意,姬巍講他拿到85萬元人民幣是杜世巖2002年中下旬給的。對於宋振軍的證言基本是沒有關係,也不可信,因為,第一,他說送唐肖林去……,這與送錢沒有關係,因為唐肖林也沒告訴我是什麼錢。第二,關於5萬人民幣唐肖林也講是宋振軍給了唐肖林,但宋振軍作證時說唐.從香港消費5萬元,這可能有幾個5萬元,還可能有8萬元、10萬元,倒底哪個是給薄熙來的?因此該證言沒有可信性。對於張文勝的證言,張文勝說的深圳大廈竣工是2005年6月,並不是剛才公訴人說的2002年。而且是在竣工後他給的這些錢。
審判長:被告人及辯護人的意見本庭已經聽明白,下面由公訴人繼續舉證。
公訴人:3、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被告人薄熙來妻子薄谷開來的證言,關於該事實薄谷開來有1份證言及1份親筆證詞。
主要內容:
我和薄熙來在大連的家裡、瀋陽的家裡、商務部的家裡、重慶的家裡都有一個共用保險櫃,我們共用的保險櫃只有一個,這個共用的保險櫃只有我們兩個人能打開。
當時我陪瓜瓜在英國讀書,每年都回來三次,每次走的時候都會從我和薄熙來共用的保險櫃裡拿錢帶到英國去花。我記得我從我和薄熙來共用的保險櫃裡一共拿過三次錢。在瀋陽家裡拿過5萬美元,具體時間記不太清了,但應該是2002年或2003年,因為2004年薄熙來就調到商務部工作了。
2004年下半年,從北京家裡與薄熙來共用的保險櫃裡拿過一次人民幣,有幾萬人民幣,具體金額記不清了。
在北京東城區新開路71號的家裡拿過兩次,一次是幾萬元人民幣,一次是8萬美元,拿走8萬美元的時間我記得比較清楚,是在2005年下半年,我從保險櫃裡拿走的美元都是百元面額的。
這些錢是薄熙來放進去的,因為這是我們兩個人共用的保險櫃,只有我們兩個人才能打開,別人是打不開的。我把這些美元都陸續帶到英國,用在我和瓜瓜在英國的開銷了。我拿走的人民幣也被我陸陸續續花了,用在我們的開銷上。
我們家在大連有一個保險櫃放在書房內,是我和薄熙來共用的。調到瀋陽工作後,一起把保險櫃搬到了瀋陽家中的書房內,後繼續搬到了北京家中的書房內。櫃中存放過美元和人民幣。這些錢我每次出國都會帶一些。我曾在不同的時間和地點分別從中取出過5萬美元、8萬美元和幾萬人民幣。除了隨身帶去的部分,餘下的存入我在中國銀行的兩張信用卡中。從保險櫃內拿走的錢都在國外生活中花了。
審判長,該組證據出示完畢。
審判長:被告人對公訴人出示的證據是否有異議?
被告人:我覺得谷開來的證言非常滑稽、非常可笑,因為我舉例來說,在北京,谷開來的證言並沒有說是我將5萬人民幣、8萬美元收了,放在櫃子裡,你來用,我並沒有跟她說,如果說從櫃子裡拿走這些錢,她怎麼說我往裡放的5萬、8萬美金? 第二,共用的保險櫃裡面,人民幣也好美元也好,並不只5萬元美元、8萬美元,人民幣有幾十萬,她拿走的那些錢她怎麼能就知道是我放進去的5萬元人民幣呢?再有,那裡面也不是8萬美元,在中紀委查我的時候,她有什麼證明說是我放進去的8萬美元她給拿走了,而且怎麼能夠那麼準確的判斷就是我放進去的8萬美元?谷開來就在我們71號房另外一個巨大的保險櫃裡放著很多錢,大大高於這8萬美元和大大高於這5萬元人民幣。
審判長:你首先要發表公訴人剛才的證據你有什麼意見。
被告人:谷開來所具備的錢遠遠高於5萬美元、8萬美元、5萬元人民幣,她有那麼低級在我們共用的保險櫃裡面每次花的乾乾淨淨?
我覺得不合常理,而且事實上她的錢遠遠超也這個數字。而且她對那麼大筆錢都說不清楚,怎麼能可能把5、8、5說得那麼清楚。
審判長:辯護人是否有異議?
**辯護人:第一我們對谷開來作證能力提出質疑,谷開來因故意殺人被判死緩,第二按照在案的證據顯示其有精神障礙,這樣一個精神狀態的人能否作證,作證時是否清醒不得而知,這些證據能否可信,都值得懷疑。谷開來的證言均不可信,理由是第一谷開來不應該這麼巧就記得這三次拿錢,大致的時間也能對得上,數額大致也能對得上,如果沒有谷開來的證言,光唐肖林和薄熙來兩個人,我認為還可以再推敲,谷開來是2000年去的英國,其出國前一直作律師,其當時的人民幣至少有4000萬,就是到2002年的時候谷開來有這麼多錢,有這麼多錢,其單純就記得這5萬人民幣、8萬美元,這實際上是不可想象的,這不符合一般人的邏輯推理。**第二點剛才被告人也講,他們共用一個保險櫃,而谷開來有很多的錢,這個保險櫃裡只薄熙來往裡放錢嗎?谷開來會不會是不是也往裡放錢?怎麼有判斷她拿出來錢全是薄熙來進去的?她說我帶到了境外,我們國家對境外的帶外匯是有限制的,每個人每次出國只能帶5000,大家可以設想一下,2002年的時候5萬美元要帶5年,帶到境外要帶到2007年,她怎麼能夠說到那裡一看有5萬美元?她講把將錢分別存在銀行卡,辦案人員到相關銀行的錢打出來了,在谷開來的相關銀行卡的當中,沒有任何一個涉案錢款相吻合的證據。谷開來其沒有作證能力,谷開來說的全部的話都是假的。
辯護人:因為杜世巖的證言可以證明,時間可以斷定一定是2008年9月中下旬以後,唐肖林送錢是在被告人住的瀋陽的友誼賓館,被告告人住的瀋陽的友誼賓館,被告人薄熙來在友誼賓館住的時間是2002年6月份,也就是說到了2002年9月份被告沒在友誼賓館,那麼唐肖林說的這次見面是不存在的。還有,唐肖林說當時送錢的時間薄瓜瓜也在家,但現在我們的案子中沒有薄瓜瓜出入境的記錄,但是有谷開來的出入境記錄,我們對了一下,2人出入境的時間是一致的,但薄瓜瓜早於9月份就到英國上學了,所以9月份下旬薄瓜瓜不可能在家,所以說唐肖林看在薄瓜瓜在家是不正確的。還有,薄谷開來9月1日就出國了,直到11月5日才回來,不可能去拿這5萬美元,所以,關於這5萬美元的證言不可靠,唐肖林在說假話。還有,關於5萬元人民幣的事實,這個事情沒有任何謀利的事項,對於宋振軍的證言,說在香港消費的事,但該證人對到底消費在哪,是沒有證言證實。另外,對於2004年5、6月份5萬元人民幣,這個事沒有任何謀利的事項。關於8萬美元的證言不可信,因為8萬美元的證據,唐肖林幾次筆錄都說是在2005年8、9月份送的,但是在錄像中,他說的是4、5月份,但這件事情是有證人是張文勝證實的,剛才講唐肖林8萬美元,張文勝給了他1萬美元,張文勝說的很清楚,是在2005年6月份後他給唐肖林的,但唐肖林給被告人送這個錢絕對不可能早於2005年6月份,只能是在2005年6月以後,那麼對於唐肖林說的這個事件是有矛盾的。 公訴人:辯護人說到證人谷開來精神上有問題,而認為她的證言是非法的,公訴人認為不成立。刑訴法明確規定了證人的相關作證條件,谷開來作證時是2013年3月作證,當時她已在服刑,根據其精神鑑定,結論是她控制能力減弱,但不能證明其的思維和證明能力減弱,且她在作證時已經消除了導致其控制能力減弱的條件,辯護人認為谷開來精神上有問題不能作證不能成立。辯護人還講谷開來證言內容不真實,谷開來的證言是很清楚的,她說到她與薄熙來共用的保險櫃只有這一個,且這個保險櫃被告人當庭予以認可,且這個保險櫃隨著薄熙來工作調動一直搬遷最終到北京,在這種兩人知情的前提下,薄谷開來從中拿這錢證實是薄熙來的錢是很正常,只有他們2人能打開的前提下,她的證言是真實的,至於辯護人說薄谷開來曾為律師,很有錢,即使是她掙錢再多,這也不能說她這3次她沒有拿錢,關於辯護人稱唐肖林證言不可信的問題,公訴人認為不能成立,對於5萬元送錢的地點問題,唐肖林多次證實是送到被告人瀋陽的家,其中是有一次提到是送到被告人住在友誼賓館的住所,公訴人又為此再次和唐肖林進行了核實,唐肖林說之前說的友誼賓館是其的口誤,且還有大量證據能證實薄熙來家庭搬遷是2002年6月份搬到瀋陽,所以說,唐肖林的證言對具體時間地點的個別的差異已進行了糾正(誘導下的糾偏——辯護人:公訴人稱唐肖林是口誤,但筆錄裡沒有這個記錄,沒有記錄糾正這個,對於8萬美元的送錢時間,他說記不清了,但剛才錄像中說2005年4、5月份,而其它的證言他又說8、9月份。最後,關於宋振軍的證言,我認為我們的懷疑是完全合理的。),2005年8、9月份送8萬美元的問題,錄像中唐肖林說時間他也記不清了,我們認為這也符合記憶的規律。還有,谷開來在證言中講到2002年或者是2003年在家裡拿了5萬美元,所以辯護人以此來否定谷開來的證言也是不客觀的。對於宋振軍證言的懷疑,認為到香港消費的錢是其他的錢,需要強調的是宋振軍的證言能夠印證唐肖林的這一說法,從賬單上可以證明給他拿了這5萬元人民幣的,不能得出被告人猜疑的這筆錢就是其他的錢。綜上,唐肖林證言是可信的。
庭審現場五
被告人:我補充一兩點,第一個,剛才公訴人講唐肖林講友誼賓館、市府大院他是口誤記錯了,這是不可能的。瀋陽的友誼賓館是別墅區,而省政府我的家是宿舍單元五六層樓,這個都能記錯,那五萬八萬怎麼能記得那麼清楚?第二個,剛才講到我們有一個共用的保險櫃,隨著我的工作的搬遷不斷的移動,這不是事實的,我現在的保險櫃就有六七個,這個情況搞錯了。再有一個,說唐肖林跟宋廣仁打過招呼,這個錢給薄熙來的。如果這也算證據,那任何行賄的人在行賄前找個人,打個招呼,這個錢我給某某人,然後他貪了,這也可以成為證據了。
審判長:辯護人還有無新意見?
**辯護人:剛才公訴人稱薄谷開來的精神狀態完全可以作證,我們質疑會不會導致她的記憶力減弱。第二,公訴人說原因已消除了,但不知道消除的原因和方法。**我們也提供了很多客觀的證據,證明這些錢沒有。還有兩個具體的事實,一個是送錢的地點友誼賓館,公訴人稱唐肖林是口誤,但筆錄裡沒有這個記錄,沒有記錄糾正這個,對於8萬美元的送錢時間,他說記不清了,但剛才錄像中說2005年4、5月份,而其它的證言他又說8、9月份。最後,關於宋振軍的證言,我認為我們的懷疑是完全合理的。
我不同意公訴人說控制力減弱並不影響證言真實性,一個人在容易激動的情況下完全可能信口胡說。隨後我們有證據證明薄谷開來有多次說謊的習慣,所以不能說控制力減弱對證言沒有影響。公訴人稱現在已經完全好了,但沒有任何證據證明現在薄谷開來的精神狀態已經痊癒。薄谷開來雖證明說先後三次在保險櫃裡拿過錢,但偵查人員從來沒有問過她是不是往保險櫃裡放過錢。 換句話說,如果薄谷開來往裡面放過錢,那就無法證明他拿出來的錢到底是薄熙來放進去的還是薄谷開來本人放進去的。
審判長:公訴人繼續舉證。
公訴人:公訴人向法庭出示第二組證據,由相關書證組成。
(1)出示證人宋振軍提供的記載“2004年6月,付唐總香港費用,50000元”的賬外資金記賬頁,第7卷第32頁。
(2)出示2002年7月l日至2002年12月31日,美元外匯牌價表,見偵查卷第7卷第35一41頁,證實美元兌換人民幣外管局中間價最低是827.66。
(3)出示2005年7月l日至2005年12月31日外匯牌價表,第7卷第42一57頁,證實美元兌換人民幣外管局中間價最低是807.02。
審判長:被告人對公訴人出示的證據是否有異議?
被告人:我不瞭解這些事。
審判長:辯護人是否有異議?
辯護人:對此我們不瞭解。
審判長:公訴人繼續舉證。
公訴人:公訴人向法庭出示第三組證據,該組證據主要是被告人薄熙來供述、親筆供詞、自書材料。
鑑於被告人當庭供述與在中央紀委審查期間的自書材料、在偵查階段的親筆供詞及審查起訴階段的供述不一致,公訴人向法庭宣讀被告人薄熙來原有的自書材料、親筆供詞及供述節錄。被告人薄熙來自書材料、親筆供詞及供述對三次收受唐肖林賄賂5萬美元、人民幣5萬元及8萬美元的事實予以承認,且內容基本一致,見偵查卷第3卷第71、90頁、審查起訴卷第20頁,公訴人僅宣讀其2012年7月26日自書材料節錄。(這已經被被告否認-翻供,不能作為證言)
我應向組織交代的是,我的孩子薄瓜瓜從中學時代就到英國讀書,我妻子谷開來去“陪讀”。唐肖林就以他母子倆在國外日常生活之需為由,曾先後兩次送錢,一次是2002年在我瀋陽的家裡,送了五萬美元,錢交給了開來。一次是2005年在我北京的辦公室,送了八萬美元,錢拿回了家,放在了家裡我和谷開來公用的一個保險櫃裡。
此外,2004年,我剛到商務部工作時,唐肖林曾專程去辦公室看望我,並捎去了五萬元人民幣,說是“添些文具”。錢我拿回了家,也放在那個共用的保險櫃裡。這八萬美元和五萬元人民幣,我跟開來打了招呼,未說明來源,讓她需要時自取。以後她告我,為瓜瓜曾動用過保險櫃裡的錢。
唐肖林還多次從深圳、香港給我捎過辦公用品、護髮素、小電器、玩具等。
過去三十多年,我內心的原則是拒收錢款的。但因唐肖林是我在“文革”患難時相處多年的工友;其父又是老華北局的幹部,有個老感情;我就思想麻痺,放鬆了自己,十分後悔!向組織誠摯地悔過!
審判長:被告人薄熙來,為了保證這個案件審理的連續性,所以也希望你和我們一樣,都能堅持一下。
被告人:行,沒問題。我覺得審判長的主持給我一種公平正義的感覺。謝謝!
審判長:被告人對公訴人出示的證據是否有異議?
被告人:對唐肖林問題,7月26日在中央紀委審查我的期間我寫的筆錄,的確有這回事。 庭前會議上我已經把情況都陳述了,理由:一是對我不正當的壓力的情況下寫的。第二是有明確的誘導因素。
被告人:當時,我考慮到大勢所趨,無可挽回。在這種情況下,我不得不表示拿兩個大單,一個是唐肖林和一個是徐明。
審判長:辯護人講。
辯護人:被告人講其在中紀委談話期間和偵查階段受到了壓力,並且被誘導,他自己已經講了一些情況,同時他也給了我們一些在偵查階段每次提審後的過程有記錄,實際上也能印證他講的一些情況,在此之前我們也提請法庭調取從中紀委的談話錄音和偵查階段的錄音錄像,這些證據也能印證被告人的陳述。
審判長:公訴人有何答辯?
公訴人:有。在今天的法庭上,公訴人依法指控犯罪,出示與本案有關的證據,目的是要證實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在剛才的質證中薄熙來提出在中紀委期間其自書及供認在受到了壓力下進行的。這一點在庭前會議當中,公訴人已經向合議庭、被告人及辯護人提出了辯解,既然被告人在今天的法庭提出此問題,**那麼我也再次說明,公訴人指控被告人薄熙來犯罪事實使用的證據是被告的自書材料,以及在檢察機關偵查階段的供述材料以及在檢察機關審查起訴階段的詢問筆錄,根據刑訴法第54條規定,根據最高法院對刑事訴訟法解釋第95條的規定,在本案當中,經過公訴人的依法審查,不管是中紀委的辦案機關還是檢察機關的辦案人員在整個辦案過程中依法依規嚴格文明,那麼在庭前會議上被告人對中紀委的辦案人員也是給予了充分的認可,說中紀委的辦案人員大多是文明理性平和的,在整個談話過程中也體現了這樣一種狀態。這些說法都在庭前會議記錄為證。我們的辦案是嚴格的依法的。**第二點被告人自書材料,在7月26日及檢察機關10月25日被告人對自己收受唐肖林的賄賂的事實及收受徐明賄賂的事實都寫了自書材料,大家應當知道自書材料是被告人本人所寫,沒有辦案人員在場。
公訴人:關於收受徐明賄賂事實,被告人當時是都寫了自書材料的,且沒有辦案人在場,當時的材料是被告人自由意志的發揮,**且自書材料在沒有辦案人在場的情況下也就沒有非法取證的可能性,被告人當時可以選擇寫或不寫,既然選擇了寫就應當對自己所寫的內容負有應當承擔的責任,負有對這份材料真實性的責任,按照被告人剛才說的其是被迫所寫、誘導所寫的辯解,試想,被告是有著多年從政經歷的國家高級幹部,如沒有起訴書指控的事實的話被告人是應當堅持原則的,應不寫才對,從剛才公訴人所說的材料形成的過程,反映了是被告人自願寫的,沒有受到逼迫。**剛才的法庭調查中,公訴人也出具了大量證據,包括證言書證,足以印證被告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唐肖林謀取利益,收受賄賂。被告人的自書材料能夠作為證據使用。被告人在今天法庭上推翻了原來在中紀委階段、檢察機關、偵查階段作出的有罪供述,且被告人在今天有證據證明的情況下當庭翻供的,根據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應當採信其庭前的供述。
被告人:中紀委對我審查階段,專案組多數人是文明理性的,給我吃住挺好,伙食不錯,有醫療保障,多數同志文明禮貌,但這種情況並不排除剛才我所說精神的壓力,這些精神壓力都是客觀存在的。我自書或者筆錄中,我不是一個完人,也不是一個意志堅強的人,我願意為此承擔責任,但我有罪無罪的基本事實我是要說的。剛才公訴人說我推翻了原來的指控我認為是不符合事實的,因為即使在去年我還在接受審查時,對徐明和唐肖林的事,我覺得專案組要把它上升到法律高度時,我當時就已向相關人員表示過不同意,公訴人剛才當庭說我翻供,我認為是不客觀的。 審判長:辯護人是否有異議?
辯護人:我國刑訴法第五十條已經明確規定“嚴禁刑訊逼供、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以威脅和引誘獲得的證據是不合法的,不應當採信。剛才公訴人說因為是自述材料,所以是真實的,你應當負責。這個邏輯關係本身就是有問題的,自述材料有真心的,有由衷也有違心的,如果違心的也推定為真實的,就要他負責任的話,這種邏輯是說不通的。剛才講的“當庭推翻自己的供述,如果有其他證據證實的話,仍然以之前的供述為準。”這個法律規定本身是沒有錯誤的,但如果被告人當庭的供述與之前的供述之間有衝突,或者按公訴人的說法是當庭推翻了以前的供述。那同樣,如果有其他證據證明被告人當庭供述是真實的,那當庭的供述也應當作為證據予以採信。
審判長:各方意見本庭已聽明白,尤其本庭充分注意到了被告人和辯護人對該份證據能否採信發表的意見,合議庭下一步將對這一部分專門進行研究,對此證據能否採信做出決定。
法庭就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薄熙來收受大連實德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徐明賄賂的事實進行調查。
庭審現場六
審判長:現在繼續開庭,帶被告人薄熙來到庭。
**審判長:現在對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薄熙來收受大連實德集團董事長徐明財物摺合人民幣共計2shu,068.1141萬元的事實進行法庭調查。被告人薄熙來,你可以起訴指控的這部分事實進行陳述。**你是否需要向法庭陳述?
被告人:這段指控是完全不實的,他涉及到兩個部分,一個是說徐明對我兒子薄瓜瓜有所自助,我知道他們的關係不錯,谷開來、徐明、薄瓜瓜都未向我提過這方面的事。法國尼斯的房產我完全不知情,整個過程完全是虛構的,我對這2000多萬元,自始至終我也沒有承認過。至於說對瓜瓜學習上的自助我不知情,谷開來僅僅是提到過徐明對瓜瓜不錯,也就如此而已。瓜瓜從來沒給我提過,徐明更沒有提過。
審判長:公訴人對被告人有沒有訊問?
公訴人:有。被告人,你認識徐明嗎?
被告人:認識。大概得到九十年代末認識的,當時徐明開了實德公司,我認識徐明時任大連市的市長。我與徐明認識以後,徐明與谷開來關係密切,與我的關係一般化。
公訴人:對起訴書中陳述的你對徐明的幫助事實有無異議。
被告人:這需要具體分析,我都是公事公辦,沒有任何個人私利在裡面。在收購萬達足球俱樂部的事情上,我不記得徐明找過我,谷開來向我提過俱樂部的事,但不是最先提的,好多人都向我提過,但谷開來只是其中之一。大連市大連市民引以為豪的足球城,大連隊在聯賽中多次奪冠軍,萬達董事長王健林原來主持這個球隊,其主動向市政府提出要把足球隊出讓。大連市民對足球充滿夢想,這時王健林率先與徐明說將球隊轉給他,還有一些人對我提過這個事並且鼓動我,包括谷開來對我提到過這個事。
公訴人:收購俱樂部後實德集團有何利益?
被告人:具體得到什麼利益我不清楚,但得到冠軍大連市民會稱讚他們,如果沒有能力得到冠軍那就更賠錢。 公訴人:薄谷開來有無給你提到過直升飛球的事?
被告人:模糊印象中谷開來給我說過這件事,這個球核心問題也是和足球城形象相聯繫,也能突出大連足球城全象,只要是能突出大連的特點,我都是同意的。
公訴人:飛球地點選擇在哪?
被告人:星海灣。
公訴人:它沒有辦理相關土地手續你知道嗎?
被告人:我不知道,這不是市長指責。
公訴人:實德集團申報雙島灣項目時,徐明是否找過你?
被告人:直升飛球規劃問題,我和主管副市長以及有關部門負責人一起看的地點,大家認為這個地方不錯,至於最後怎麼辦,我沒給出過意見,我也只是後來看材料才知道這個地方佔地有3000平方米。
公訴人:實德集團申報雙島灣項目時,徐明到底有無來找過你?
被告人:找過,因為當時大連正處於改革開放推進發展是的關鍵階段,需要有關鍵項目,這個石油化工項目對大連來說,我認為是適合的,基於此,我才願意推進這個項目的。
公訴人:你具體做了哪些工作?
被告人:召開一些現場會和政府辦公會研究討論,具體有案可查。
公訴人:你到商務部擔任商務部部長期間,徐明為實德集團申請的成品油進口資格備案名單的事情找過你嗎?
被告人:我不清楚了,我沒有多少印象,這件事情要辦也完全是按程序辦。
公訴人:你知道實德集團最後獲得這項批准嗎?
被告人:我知道,據我瞭解,成品油進口資格在實德獲得後不久,我國都放開了,再追究這件事也沒有多大實際意義了。
公訴人:剛才你說尼斯房產一事你不知道,但起訴書指控你是有大量證據的,請你向法庭如實講一下你和谷開來、徐明一起看楓丹別墅幻燈片的事?
被告人:我沒有印象。
公訴人:檢方有證據證明被告人當時在場,且知道購房款由徐明出資。此外,你說過徐明為薄瓜瓜和谷開來提供各種資助,數額同起訴書,對此事實你還有什麼要陳述的嗎?
被告人:沒有了。
公訴人:你剛才說幫助過瓜瓜,但從來沒提過錢的事,那徐明是怎麼給你提的?
被告人:我沒有在意過徐明,我只知道他是谷開來的朋友,我和他沒有共同語言。
公訴人:徐明為谷開來、薄瓜瓜提供的資助,現有證據證明谷開來向你明確提出過,屬實嗎?
被告人:不屬實。
審判長:辯護人對被告人有無發問?
辯護人:你回答公訴人問題時說到萬達足球隊當時是先要賣? 被告人:對。
辯護人:你做的決定是因為王健林和徐明兩人一個願意買,一個願意賣,你才同意的。
被告人:是。當時王健林不願意再經營足球隊,他已經先行找到徐明商量賣足球隊的事了,並且找到過大連當時分管領導也反映過相關問題。
辯護人:飛秋項目是在你去之前還是你去之後辦理的手續?
被告人:當時大家只是一起去星海灣看了看地方,具體過程我並不清楚,從管理和手續上講這項目佔地很小、且是旅遊項目,它由主管副市長和相關部門批就可以了。
辯護人:你當時在現場有沒有說過違規也要建的話?
被告人:沒有,當時大家只是在一起說星海灣這個地方不錯。
辯護人:石油項目最後做成了嗎?
被告人:沒有。
辯護人:公訴人指控你有四件涉嫌謀利的事,這幾件事是否都是徐明本人找的你?
被告人:不都是徐明本人找的我,這些事情本身事關大連的發展,且都有不同方面的人給我反映過類似的事情,但具體當時谷開來是否給我提到過,我不排除。
審判長:辯護人對被告人有無發問?
辯護人:有,收回足球隊的時候,徐明有無直接和你見面?
被告人:沒有。
辯護人:薄谷開來有沒有說過這話:“這事幫他辦成,徐明將來感謝我們。”
被告人:沒有。
辯護人:徐明直接給你說過直升飛球一事嗎?
被告人:沒有。
辯護人:徐明有無說過要感謝你?
被告人:更沒有了。直升飛球我隱約聽說是個賠錢的項目。
辯護人:有無說過給你好處?
被告人:絕對沒有,我還鼓勵過他,這事你要辦成了是對大連的貢獻。
辯護人:成品油事項有沒有?
被告人:沒有。
辯護人:你說徐明為薄瓜瓜和薄谷開來報銷費用的事,你沒聽薄谷開來、徐明、薄瓜瓜他們中任一人說過?
被告人:他們都沒提過錢的問題。
辯護人:在案證據顯示有一次徐明在商務部停車場和你有此談話?
被告人:在我記憶裡完全沒有這個事。
辯護人:在相關證據中,薄谷開來本人講過,證人徐明也推測過,關於費用是可能給你說過。證人薄谷開來講在吃飯散步時給你講過。你簡要講一下你們的家庭結構以及你們家成員之間的相處時間多少。 被告人:講到薄谷開來,我認為有幾個不可能。一、我始終認為薄谷開來還是一個有文化品位的人,是一個現代知識女性,她每次見到我總要談一些和我有共同語言的事情,而我和她的接觸很有限,07年以前她一直在國外,偶然回國和我接觸的時間就更有限了。07年前我在商務部工作,非常繁忙,我在京時間也有限,薄谷開來從國外回來,我從外地回來,見面機會本身就很有限,見面後不可能再談徐明報銷機票、住宿費的事,薄谷開來也不可能在我面前表現得那麼低級。08年以後我到重慶工作,和薄谷開來相遇的時間也極其有限,不可能在一起她就跟我談機票住宿報銷的事,更不可能談瓜瓜花了多少錢。
辯護人:第二個問題,你講你平時對徐明不是太好,你認為徐明是薄谷開來的朋友?
被告人:對。
辯護人:他是不是你的朋友?
被告人:他不是我的朋友。
辯護人:平時你和徐明有無單獨來往?比如相互請吃飯、喝茶。
被告人:沒有。比如說沙特國王來中國訪問,他想請有關領導接待,以推動項目。這個事我辦過。
審判長:請公訴人就該項指控犯罪事實進行舉證。
公訴人就薄熙來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事實,向法庭申請證人出庭作證。
公訴人:審判長,公訴人申請證人徐明出庭作證。
審判長:庭前會議上,控辯雙方均申請證人徐明出庭作證。本庭經審查認為,控辯雙方的此項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87條第1款的規定,法庭准許並已通知證人徐明到庭。
審判長:請法警帶證人徐明到庭作證。
審判長:證人徐明,你的年齡?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單位?職務?
證人:42歲,漢族,大專,大連實德集團董事長。
審判長:你與被告人薄熙來是什麼關係?
證人:通過工作原因認識的被告人。
審判長:證人徐明,你是本案的證人,根據法律規定,證人應當如實提供證言,如果有意作偽證或隱匿罪證要負法律責任,你明白嗎?
證人:聽明白了。
審判長:證人在保證書上簽字(法警將保證書拿到證人席,簽字後交回審判長)
審判長宣佈休庭。15分鐘後庭審繼續進行。
審判長宣佈繼續開庭。
公訴人利用多媒體向法庭出示有關證人證言、書證以及被告人薄熙來的供述、親筆供詞和自書材料。控辯雙方對上述證據進行質證。
法庭就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薄熙來收受大連實德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徐明賄賂的事實進行調查。
證人徐明繼續就被告人薄熙來受賄事實當庭作證。公訴人利用多媒體向法庭出示有關證人證言、書證以及被告人薄熙來的供述、親筆供詞和自書材料。控辯雙方對上述證據進行質證。
庭審現場七
審判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一十三條的規定,向證人發問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發問的內容應當與本案事實有關;
(二)不得以誘導方式發問;
(三)不得威脅證人;
(四)不得損害證人的人格尊嚴。 審判長:公訴人可以向證人發問。
公訴人:你以前多次說過薄熙來給予你一些幫助、支持,請你再簡要說說都是在哪些方面的幫助與支持?
證人:1、2000年收購大連萬達足球隊時我得到了被告人的幫助。2、在建設定點直升飛球項目的支持。3、雙島灣石化項目。4、商務部石油專賣許可權。我與萬達談好做足球隊,但要有被告人的批示,在2000年l月2日大連市政府重點會議上,被告人宣佈大連萬達球隊以後就叫大連實德足球隊。後來我們為了做個足球形狀的品牌,谷開來說讓被告人辦,後來在被告人全力推動,項目進展得很順利。雙島灣石化項目中,我找到被告,希望得到其幫助,後來也得到了其推動,關於成品油專賣項目,我們由大連市政府上報到商務部,希望被告人關注一下。
公訴人:薄熙來給予幫助和支持,都是你自己直接找他說的嗎?你為什麼後兩個項目不再請薄谷開來轉達而是自己找薄熙來?
證人:因為一方面2000年以後谷開來陪兒子到英國留學,為了搞足球我與被告人相對也熟了一些,所以可以直接找被告人,不需要谷開來代為轉達。
公訴人:通過這些項目你的企業獲得到哪些利益?
證人:品牌價值得到了提升,我們搞足球以後,在2001年前後全國有一個品牌價值的評比,我們排在前面,我們的無形資產得到了很大的提升。我主要是希望得到事情的確定性和提高辦率效率,所以想到找被告人。
公訴人:你與薄熙來或其家人都有哪些不正當的經濟來往?
證人:有一些經濟上的往來。2000年穀開來提出其在法國買別墅,我為其提供了323萬美元,以及一些在旅遊門票和在國外的費用幫助了一些,其兒子及朋友去非洲旅遊,我也提供了10萬餘元。瓜瓜喜歡一個電動車,大約8萬餘元,也是我給其買的。2001年10月期間薄瓜瓜信用卡大約30餘萬元人民幣是谷開來找我後,我幫著其支付的。
公訴人:你說的為薄谷開來購買尼斯房產支付323萬美元的事,薄熙來是否知道?請你簡要說明薄熙來知情的情況?
證人:大概在2002年8月的時候,我在被告人瀋陽的家裡,谷開來用電腦給我看了我給其購買的法國房產的情況,谷開來說房子的事情時,被告人在旁邊聽見但沒有說話。2004年8月的一天晚飯後,8點以後的時間,被告人給我打電話讓我去一趟,我到被告人所在商務部的辦公室,被告人就帶我到商務部的停車過道散步,被告人和我說谷開來說我對他們都很好,這些事被告人都記著。
公訴人:在薄熙來家裡一起看的幻燈片你又看過嗎?
證人:看過,偵查階段我也看過,是我原來看的。
公訴人:在商務部與薄熙來散步時還有沒有別人在場?對於在商務部散步這件李情,你為什麼記這麼清楚?
證人:被告人親自囑咐我的,也是我們交往中比較大的事情,所以這個事情我記憶比較深刻。
公訴人:買房的過程你知道嗎?薄谷開來為買房除了找你出資之外,還找過你嗎?
證人:我沒有參與,我只是出錢者。
公訴人:薄谷開來2006年、2011年兩次給你商量讓你代持楓丹·聖喬治別墅的原因是什麼?
證人:2006年8、9月份期間,她給我說過那個房子希望找個可靠的人代持,我就安排我們當時新加坡公司總經理李秀鳳女士去法國找人幫忙,後來法國方面忙,這事就不了了之。 2011年4月期間,在重慶谷開來家裡,谷開來說外國人不可靠,再找別人辦這個事情。谷開來給王立軍打電話,說他有個法國朋友德威爾在北京,讓他們控制好,別讓他跑了。我當時就說我有個朋友很可靠,還是個英國公民,我說讓我的這個朋友去辦手續好了,谷開來說好,我就把他們相互之間的電話給了對方。
公訴人:說外國人不可靠是怎麼回事?
證人:當時她就這麼一說。
公訴人:不可靠是指對她的房子產生了威脅嗎?
證人:不好說.當時通國際電話不方便說這麼多,我就說有個房產需要辦到你的名下,當時是2011年6月份,我去歐洲看比賽時見到了我的英國朋友,我明確給我英國的朋友講了代持的事。
公訴人:你前面所說的為薄谷開來他們支付的費用,是按照誰的要求支付?
證人:都是谷開來要求報銷的,電動自行車是瓜瓜給我提的。
公訴人:你為什麼要答應他們的要求?
證人:我們在交往中比較熟了,我的一些事情也還需要經過被告人的幫助以得到支持。
公訴人:薄家的人員是否向你表示過歸還這些費用?
證人:從來沒有說過要歸還費用的事。 (下面對話有意思)
被告人:你剛才說的大石化、飛球、萬達隊和商業銀行的事,這些事你有沒有給我說過小話,表示我給你辦了這些事,支持你,你就給我什麼好處?
證人:我沒說過。
被告人:直升飛球、足球隊賺錢了沒有?大石化辦成了沒有?
證人:足球隊和飛球我介紹過,對我們的品牌價值和無形資產有提升,大石化到現在還沒有批准,如果未來能申辦成,會有八九十億的利稅。
被告人:足球隊是否賺錢?
證人:沒有實際經濟利益,只是無形資產的提升。
被告人:直升飛球是我定的麼?
證人:具體審批過程我不清楚。
被告人:你對薄瓜瓜的支持,給他報銷機票、信用卡、電動平衡車,跟我講過沒有?
證人:沒有。
被告人:非洲的風情你給我講過沒有,你支付他們的費用?
證人:沒有。
被告人:謝謝你實事求是。你給薄谷開來買的貴重東西,給薄瓜瓜買的貴重手錶,跟我說過沒有?
證人:沒有。
被告人:你說薄瓜瓜、薄谷開來在外一年要好幾百萬,這個概念你跟我說過沒有?
證人:沒有。
被告人:你自己有沒有什麼時候對我說過尼斯房產的事?
證人:我剛才已經表示過了,一是在你家餐桌前那個情形,再就是商務部。
被告人:除此之外還有沒有? 證人:沒有。
被告人:我曾經任何時候給你提過關於尼斯的事沒有?
證人:沒有。
被告人:你對我提過嗎?
證人:沒有。
被告人:在瀋陽看幻燈那次,你在旁邊,薄谷開來有沒有跟我提過那個房產的大小?
證人:沒有。
被告人:價值多少錢?產權關係談了沒?
證人:沒有。
被告人:薄谷開來在辦尼斯房產的過程,你聽她說哪個情節給我說過?
證人:沒聽說過。
被告人:商務部見我之前,過去的兩年你和我單獨說過尼斯的事沒有?
證人:沒有。
被告人:2000年之後,你有沒有和我談過尼斯的事?
證人:除我剛才講的兩個情節,再沒有過。
被告人:在瀋陽看幻燈的時候,薄谷開來說了那一番話,我有什麼表示?
證人:你坐在那裡沒有說話。
被告人:關於尼斯的事,2004年我具體是怎麼跟你說的。
證人:你說什麼事情你都不知道,就這一句。
被告人:你說04年商務部那次,我跟你講你對薄谷開來和薄瓜瓜怎麼樣,我都知道或我感謝你?
證人:你原話是,開來說我這個人很好,對她和瓜瓜都很好,這些我都記著。
被告人:說支了沒有?
證人:原話是你都記著。就這一句話。
被告人:我問完了。
審判長:辯護人可以向證人發問。
辯護人:你收購萬達足球隊,王健林是否願意賣?
證人:願不願意我不好判斷,我們倆坐著說的時候,他說球隊他也幹了這麼多年,我提出來你要覺得幹著沒意思我可以做,他說那好,你可以做。
辯護人:王健林說養一個足球隊很燒錢,你是否同意?
證人:球隊對品牌價值的提升很有幫助。
辯護人:收購萬達足球隊和直升飛球你和開來說過,除了開來外你還給別人說沒說?
證人:我只和薄谷開來說過,和其他人沒說。
庭審現場八
證人:當時我說好要收購這個球隊,王健林就先跟市委書記懷忠民和賀昊講這個,他們聽了我們對球隊未來經營的想法,他們明確給我講要經過市長薄熙來的同意。
辯護人:詳細解釋一下找被告辦事更有確定性和效率的含義? 證人:就是辦事情更有把握一些。
辯護人:也就是這個事情可辦?足球隊不都收購完了嗎?
證人:辦這個事情的實際過程就是我現在向法庭講的過程。
審判長:辯護人本庭提醒提問要具體明確。
辯護人:我現在提問很明確。請你向法庭解釋你所說的確定性和辦事效率指什麼?
證人:辦這個事情的把握性和效率。
辯護人:關於尼斯房子的幻燈片,你向法庭說你看過幾次?
證人:兩次吧。一次在瀋陽他們家裡,第二次是偵查人員調查時我說看過。
辯護人:也就是本案發案之前,你看幻燈片只看過一次?
證人:對。
辯護人:你能確認這一點嗎?
證人:是。
辯護人:按照你的證言,你看幻燈片是2002年,偵查人員找你看幻燈片是2012年,事隔十年的時間,你只看過一次,你怎麼能記得確定?
證人:我在第二次看幻燈片我也講了對這件事情的印象。
辯護人:現在我問你,你是否看過房屋的圖片?
證人:我就是看了幻燈片和幻燈片打印出來的圖片。
辯護人:原來你在中紀委4月19日的筆錄中說,你看過房屋的圖片,你怎麼記得?
證人:我是經過長期仔細的回憶。
辯護人:你陳述看幻燈片時是2002年,你怎麼能知道和記起來是2002年?
證人:因為在02年的時候,這個房子基本上成形了。
辯護人:你對這個房子很關心?
證人:我沒有關心。谷開來告訴我房屋差不多了。
辯護人:你們三人看幻燈片時,谷開來向被告人講的那段話,我現在想問你,按你的理解,你對房子的理解和這個事情的理解,你是不是認為你瞭解這個房子比被告人要多?
證人:我沒有什麼理解不理解,我只知道這麼多,已向法庭陳述。
辯護人:站在你的立場,你認為谷開來說的那一段是不是能讓被告人清楚房子的情況?
證人:我只是向法庭原始的來說這個情況。
辯護人:你剛才說給薄瓜瓜買過一個電動平衡車?你是安排誰去買的?
證人:當時薄瓜瓜和我說國外興起了手扶的電動車,他很喜歡,我說我安排人給你買吧,他說他已訂好,只要我付錢就好,我就安排我的司機李家忠去付的錢,具體情況我不清楚。
辯護人:你當時讓你新加坡公司李秀鳳去聯繫過把房子轉給別人一事,這事辦沒辦成?
證人:第一次,在06年去法國找人未找到。 (無證據證明該房產產權歸谷開來,法律意義上的所有者是姜豐)
辯護人:後來轉給姜豐辦成了?
證人:姜豐是代持。
辯護人:籤代持協議了嗎?
證人:沒有文字的協議。
辯護人:如果姜豐不同意給谷開來了,怎麼辦?
證人:我們之間會有一些信任的。 辯護人:就憑你們之間的信任?
證人:對。
辯護人:你記得04年曾經在商務部的停車場與被告人有段談話,這個時間是白天還是晚上?
證人:晚飯後。
辯護人:你當時怎麼進入商務部的?
證人:我有商務部的車輛通行證,我也沒有經過秘書聯繫被告人。
辯護人:但根據本案相關材料記載,偵查機關把你車證的資料調出來了,你剛才講你和被告人的談話是在2004年8月,但你的車證是05年1月才辦的,04年8月份你是不可能有車證,你怎麼解釋?
證人:我一直就有那個車證,至於你們怎麼調查的我不知道。
辯護人:關於報銷機票的費用,你每一次為谷開來、瓜瓜報銷費用,是不是每次他們都給你說。
證人:最初是開來給我說,後來是他們家的勤務人員張曉軍來辦這件事,而且不管是瓜瓜、張曉軍找,界限都不是很清楚。
辯護人:也就是說,每次他們都會給你說,你再交待下面的人去辦?
證人:是。
辯護人:每次買票等,都是他們三人之一來給你講,那麼反過來說,他們三人沒有給你講,你就不會辦?
證人:是。
辯護人:其他的費用報銷是不是也要通知到你?
證人:是。
辯護人:你是不是替開來存過一筆錢?
證人:對,保存過150萬美元。
辯護人:你說你曾給開來買房出過錢,也報銷過錢,那麼,這150萬美元是不是可以用來抵賬?
證人:這完全不是一回事。
辯護人:你公司的法律顧問是誰?
證人:有很多。
辯護人:開來是不是法律顧問?
證人:不是。
辯護人:開來有沒有給你提供過法律諮詢?
證人:沒有。
辯護人2:你是什麼時間認識薄谷開來的?
證人:大約在99年。
辯護人:你是先認識薄谷開來還是薄熙來?
證人:薄熙來在大連當市長,普通市民都知道薄熙來,但私人交往是先認識谷開來。
辯護人:除正常工作交往外你和被告人有沒有交往?證人:有時我會在他家裡碰到他回家的時候,在他家裡吃過飯。
辯護人:你們有沒有單獨外出吃過飯?
證人:沒有。
辯護人:你和被告人稱得上朋友嗎?證人:朋友概念是雙方認定,從我的角度講我很尊重、敬重薄熙來,無論什麼時候。通過這麼多年的交往,他對我、對瓜瓜、對事情的看法,都對我很有幫助,我內心深處不簡單地把他當作朋友、市長、領導。
辯護人:你剛才沒有正面回答這個問題,我能從你的話聽出來您對被告人的人品是認可的,你很敬重他,能不能這麼講?
證人:我表示過了。
辯護人:憑你主觀判斷,你認為他是謹慎的人還是粗率的人? 證人:我今天只是陳述事實,不做任何評價。
辯護人:王立軍是不是通過你認識的谷開來?
證人:是。
辯護人:你講一下認識的過程。
證人:這與本案無關。
辯護人:請你如實回答。
審判長:辯護人說明一下你為什麼問這個問題。
辯護人:因為後面的濫用職權罪會與這個問題有關。
公訴人:公訴人反對,因為下面的濫用職權犯罪中徐明不是證人。
審判長:反對有效,辯護人繼續發問。
辯護人:這個問題你能回答還是不能回答。
證人:好,當時谷開來家裡工勤人員有案子,谷開來對辦案人員很不滿意,我去谷開來家裡時,谷開來給我說過她不滿意,她問我有什麼辦法,我給她推薦的王立軍,她讓我約王立軍見面,他們就認識了。
辯護人:被告人發問時,你說從來沒給他講過你給薄谷開來、薄瓜瓜報銷費用的事?
證人:他們是一個家庭整體。沒有人給我說過。
辯護人:你剛才講你在薄谷開來的家裡看幻燈片時,被告人也回家了,你們還碰到了,谷開來當時還說了一段話,但薄熙來當時什麼都沒有講?
證人:對,他沒有講話。
審判長宣佈休庭。明天上午8時30分庭審繼續進行。
庭審現場九
辯護人:錢是不是你送的?
證人:送錢是事實。
辯護人:送錢是什麼行為?
公訴人:這應該由法律回答。
審判長:本庭認為證人可以不回答。
辯護人:我的當事人是個謹慎的人,面對這種事他無動於衷一笑了之,什麼都不講,這不符合常理。
證人:我只是陳述事實。
辯護人:你以前在偵查階段的筆錄屬實嗎?
證人:你問的太寬泛了。
辯護人:這個問題很具體。
證人:所有事情以我這次出庭作證為準。(是否意味著否定以前在偵查階段的筆錄)
辯護人:在2012年11月10日詢問你的時候,涉及到被告人濫用職權,你講了這樣一段話:在2012年1月27日,王立軍一直想通過你找薄熙來給薄谷開來講講,不要讓她飛揚跋危之類的事,你沒有去。這時王立軍給你講:你要是說了就是為了黨和民族大義辦了一件大好事,如果不去就是發生一件驚天動地的爆炸事件,覆水難收,我感覺王立軍很強硬。你解釋一下當時王立軍說這話的意思。
證人:這是王立軍給我講的原話,我沒做過分析。
辯護人:證言中你還講,2012年1月28日晚,王立軍向薄熙來彙報完工作回到辦公室,我到王立軍辦公室,當時馬標也在,我感覺王立軍很興奮,他說給薄熙來彙報了薄谷開來的四大罪狀,包括殺尼爾伍德,還說參加辦尼爾伍德案的人都要辭職,這些事都是他壓的,他覺得和薄熙來談得很成功,我當時就覺得王立軍心眼太壞,這不是要挾領導嗎? 這是你的證言”吧?
證人:是。
辯護人:證人徐明,你說一下你現在狀態是什麼?
證人:我現在在羈押狀態。
辯護人:涉嫌什麼罪?
證人:非法經營。
被告人:在瀋陽看幻燈時,你在我中午12點回家之前,你和開來商量過沒有,準備把你們的計劃告訴我?
證人:沒有。
被告人:搞這套房子的目的是什麼?薄谷開來給我說了經營收入的概念沒有?
證人:我記得是這樣的。
被告人:徐明,這個房子,當時開來講為什麼目的搞這個房子?
證人:搞這個房子時沒講這麼具體,說有這個房子不錯。
被告人:講到為瓜瓜了麼?
證人:沒講這麼具體。
被告人:我也認為不會這麼具體,當時瓜瓜還是中學生。再一個,開來說你出了資,這個出資是什麼概念?是白送?無條件?合夥?合夥經營?你當時怎麼理解的?
證人:就是開來買房需要錢,我白送給她。
被告人:你說你是白送的,開來又當你面說,你當時有什麼感想,對我有什麼感想。
證人:我當時沒想什麼。
被告人:你給尼斯這個房子,在看幻燈片這個情節之前,我向你要過什麼錢嗎?要過什麼東西嗎?
證人:沒有。
被告人:你說你單獨見我談過家裡的事嗎?
證人:被告對我談過對瓜瓜要嚴格要求,對我說工作二十年很累了,在未來的時間要多陪陪開來,我不知道這些算不算家裡的事。
被告人:瀋陽看幻燈片以後,開來在事後對你是否講過我有什麼意見嗎?
證人:那件事之後很長時間沒有說,2004年咱倆在商務部見面前谷開來和我說過,說瓜爹最近要找你。
被告人:2004年那次,開來對你講沒講我有什麼擔心的事嗎?
證人:沒有。
審判長:(徵詢審判員有無發問)。
審判長:證人退庭,核對筆錄。
審判長:公訴人對剛才證人的證言有沒有意見。
公訴人:沒有意見。
審判長:被告人還有沒有意見?
被告人:在瀋陽看幻燈片我走了之後,谷開來對他未轉達我的任何態度。對商務部這個情節我沒有任何印象,徐明的證詞也未提到在那次談話中我對瓜瓜和開來的支持,徐明談到瀋陽看幻燈片時未提到房屋大小及產權,徐明的回答已經將問題說明白了。
審判長:辯護人對該證據有無異議?
辯護人:有。徐明的證言,清楚的證明了一點,就是指控他謀利的四件事,他都沒有任何關於說做了這個事情要感謝、要回報等類似謀利的約定;關於費用的問題,證人徐明已向法庭講清楚了所有的費用的結算必須給他說才能算數;關於瀋陽幻燈片的問題,徐明向法庭一再陳述只看過一次,且他今天的證言和他之前的筆錄相矛盾;關於停車場的談話,根據停車場的車證,能證明證人徐明對於這次談話可能是自己記錯了,也或者是就沒有發生過。 公訴人:審判長,公訴人將按照薄熙來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徐明謀取利益與收受徐明賄賂兩部分向法庭出示證據。
一、薄熙來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徐明謀取利益的證據
(一)為大連實德集團有限公司收購大連萬達足球俱樂部提供了幫助的證據,該部分證據分為三組。
公訴人向法庭出示第一組證據,由薄谷開來、石某某、賀某、懷某某、辛某某證言組成。
1、(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大連實德集團董事長徐明證言,證人徐明對該事實有5份證言,證實了請求薄谷開來向薄熙來代為轉達大連實德集團收購大連萬達足球俱樂部的請託,薄熙來答應並給予支持的事實。鑑於證人徐明剛才出庭作證時證實了上述內容,且與卷內證言一致,在此不重複宣讀。
2、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薄熙來妻子薄谷開來的證言,關於該事實其有1份證言及1份親筆證詞,主要證實,她向薄熙來推薦讓徐明的大連實德集團收購大連萬達足球隊這個項目,讓薄熙來積極促成這件事,薄熙來也常去看大連實德的足球比賽,而且還參加了大連實德奪冠的慶祝宴會,這樣大大增加了實德隊的名氣和知名度,為該集團的發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3、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時任大連市體委主任辛某某的證言,主要證實根據中國足協的相關規定,職業俱樂部的成立必須有體委的批准手續,大連實德收購萬達足球俱樂部,最終必須要經過市長的批准同意。
4、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時任大連市人民政府副市長賀某的證言,時任大連市委副書記懷某某的證言。上述兩人證言證實,薄熙來非常重視足球,足球俱樂部的轉讓必須經他同意,大連萬達足球俱樂部轉讓給大連實德集團是由其決定的。薄熙來作為市委書記、市長對俱樂部的發展提供了支持。
5、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時任萬達足球俱樂部副總經理石某某的證言,主要證實萬達足球隊轉讓是經薄熙來同意的,實德集團借收購球隊由收購前一個不知名的公司在收購後因實德足球俱樂部打開了企業的知名度,從而使實德的品牌得以推廣。審判長,該組證據出示完畢。
審判長:被告人對公訴人出示的證據是否有異議?
被告人:懷某某、賀某,都走了他們的程序,最後也是由市長點頭,我認為這是個好事。
辯護人:對徐明的證言不講了。
審判長:公訴人繼續舉證。
公訴人:公訴人向法庭出示第二組證據。
1、出示大連市體委《關於調整全市足球管理體制、改進與加強職業足球俱樂部建設的建議》。
2、出示大連萬達集團與大連實德集團簽訂的轉讓萬達足球俱樂部股份的《合同書》、大連萬達實德足球俱樂部的《工商登記材料》、《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
3、出示大連市體育運動委員會《關於同意成立大連實德足球俱樂部的批覆》。該組書證與證人證言相互印證,證實在薄熙來的支持下,大連實德集團收購萬達足球俱樂部。審判長,該組證據出示完畢。
審判長:被告人對公訴人出示的證據是否有異議?
被告人:這些證據都是外圍證據。
審判長:公訴人繼續舉證。
公訴人:在舉證之前,公訴人就剛才被告人所說的證人證言的問題結合書證的出示,作以下質證,剛才公訴人出示的證人證言,證明收購萬達足球隊是需要市長同意的,沒有其他證據,而剛才公訴人出示的證人證言及賀某和王某某的證言所證實的內容與徐明當庭的證言,說必須要經過市長的同意。 在此情況下,徐明才去通過薄谷開來找的薄熙來。這一事實是已經確認的。
被告人:我再補充一點,收購足球隊絕不是肯定盈利的,這是風險和名利並存的,現在中國這麼多球隊,誰去收購一支球隊都有風險。
公訴人:公訴人向法庭出示第三組證據,該組證據系被告人薄熙來供述、親筆供詞、自書材料。該證據證明內容基本一致,公訴人僅宣讀其2012年6月28日自書材料節錄:
徐明是大連實德董事長,與我很熟悉,是谷開來的至交,是薄瓜瓜在美國留學的主要支持者。實德集團進入公眾視野是從足球開始的。當時全國搞“甲A足球聯賽”,大連人喜歡足球,先是萬達隊,後是實德隊,相繼在全國奪得冠軍,大連人引以為榮,我也就認識了徐明,並比較賞識。在1999一2000年左右,我推動並批准了實德收購萬達球隊的方案,還出席了實德的慶功酒會。當時,這不僅在大連,在中國球界也是大事。以後,我又多次去看球,給他們鼓勵,實德隊也幾次在全國甲A聯賽中奪冠。實德收購萬達球隊的事,谷開來曾鼓勵我,覺得一個城市集中力量辦好一支球隊就不簡單。說徐明有實力。記得此事是萬達王某某先提出辦球隊開銷大,確有壓力。審判長,該部分證據出示完畢。
審判長:被告人對公訴人出示的證據是否有異議?
被告人:一,6月28日我對徐明的自書是在中紀委做的,和今天上午唐肖林的材料是一個背景,我說違心辦的兩件事,這是其中之一。這個事情涉及到6月28日我對徐明的自書,仔細看起來也是沒有具體內容的。
審判長:鑑於被告人表示原因和相關的理由和上午一致,本庭將結合上午控辯雙方發表的意見,進行認真的研究,並對這個問題作出決定。你可以繼續發言。
被告人:足球隊的事就是這樣。其他的事,剛才徐明也明確表示過他從沒和我提到過錢。
審判長:公訴人繼續舉證。
公訴人:(二)為大連實德集團建設定點直升飛球項目提供了幫助的證據,該部分證據分為三組。公訴人向法庭出示第一組證據,主要是證人徐明、證人薄谷開來、張曉軍、元某某、劉某某、牛某某、李某某、宋某某、呂某某證言。
1、公訴人向法庭出示大連實德集團董事長徐明的證言,證人徐明對該謀利事項有5份證言,證實了請求薄谷開來向薄熙來代為轉達大連實德集團建設定點直升飛球項目的請託,薄熙來答應並給予支持,後該項目建成的事實。(鑑於徐明當庭作證時詳細陳述了該事實,且與其卷內多份證言證實的內容一致,不再重複宣讀其證言。)
2、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向法庭宣讀證人薄谷開來2013年11月1日證言節錄。主要內容:2000年,我和徐明當時在英國的時候,在一個公園上正好看到有直升飛球的項目,徐明就想讓我幫他引進到大連,我就向薄熙來說了徐明想做這個項目,最後市政府就把這個項目放在了大連的星海灣廣場上。
3、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時任重慶市委辦公廳工作人員、薄熙來家勤務人員張曉軍的證言,證實薄熙來在擔任大連市市長、遼寧省省長期間也給過實德集團一些關照,實德集團在星海廣場設置直升飛球項目,聽薄谷開來在家裡說是薄家幫助徐明聯繫辦成的。
4、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時任大連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劉某某的證言,證人劉某某有2份證言,主要證實大連實德董事長徐明引進定點直升飛球項目,並直接給薄熙來打了報告,薄批示並要求選址。 5、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時任大連市規劃局局長牛某某的證言,證人牛某某有2份證言,大連實德集團辦公室主任元某某的證言,時任大連市規劃局用地規劃處副處長李某某的證言;時任大連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宋某某的證言,時任大連市星海灣開發管理中心主任呂某某的證言。
上述證人證言證實,薄熙來對直升飛球項目先後作出批示、召開會議、親自選址,在薄熙來的支持下,實德集團的定點直升飛球項目建成。審判長,該組證據出示完畢。
審判長:被告人對公訴人出示的證據是否有異議?
被告人:直升飛球是大連的一景,到底需要佔多大的地,從我市長來說,我確實不知道能佔多大的面積。
審判長:對這組證據有沒有異議?
被告人:我相信這些人,他們頂多是把程序上的事簡單的講一講。
審判長:辯護人是否有異議?
辯護人:好的。關於徐明的證言我已經說過了,針對谷開來的證言也說了,我們認為張曉軍的證言沒有證明力,因為他不知道,他是聽開來說,證明力是很弱的。
審判長:公訴人繼續舉證。
公訴人:公訴人向法庭出示第二組證據,書證。
1、公訴人向法庭出示大連實德集團《大連實德足球系列:定點直升飛球項目的報告》,見偵查卷第48卷第14頁。2000年6月3日薄熙來批示“請某某同志選擇適當的地點和位置”。
2、出示大連市房地產開發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大連市土地儲備中心《關於大連實德足球俱樂部定點直升飛球項目的意見》。同年6月16日,薄熙來在該報告上批示“同意”。 被告人:直升飛球是大連的一景,到底需要佔多大的地,從我市長來說,我確實不知道能佔多大的面積。
審判長:對這組證據有沒有異議?
被告人:我相信這些人,他們頂多是把程序上的事簡單的講一講。
審判長:辯護人是否有異議?
辯護人:好的。關於徐明的證言我已經說過了,針對谷開來的證言也說了,我們認為張曉軍的證言沒有證明力,因為他不知道,他是聽開來說,證明力是很弱的。
審判長:公訴人繼續舉證。
公訴人:公訴人向法庭出示第二組證據,書證。
1、公訴人向法庭出示大連實德集團《大連實德足球系列:定點直升飛球項目的報告》,見偵查卷第48卷第14頁。2000年6月3日薄熙來批示“請某某同志選擇適當的地點和位置”。
2、出示大連市房地產開發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大連市土地儲備中心《關於大連實德足球俱樂部定點直升飛球項目的意見》。同年6月16日,薄熙來在該報告上批示“同意”。
庭審現場十
公訴人:公訴人向法庭出示第二組證據,書證。
1、公訴人向法庭出示大連實德集團《大連實德足球系列:定點直升飛球項目的報告》。2000年6月3日薄熙來批示“請某某同志選擇適當的地點和位置”。
2、出示大連市房地產開發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大連市土地儲備中心《關於大連實德足球俱樂部定點直升飛球項目的意見》。同年6月16日,薄熙來在該報告上批示“同意”。
3、出示大連市城鄉規劃土地局的文件《定點直升飛球的規劃設計條件》。
4、出示大連市國土資源和房屋局《關於大連實德集團定點直升飛球項目有關情況的說明》,大連市規劃局《證明》,大連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說明》。
5、公訴人向法庭出示由證人時任大連實德集團董事長副董事長徐某的《情況說明》。上述書證與證人證言相互印證,證實薄熙來對定點直升飛球項目作出批示,以及定點直升飛球項目在未辦理供地及土地登記手續,未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情況下,順利建設。
公訴人:公訴人向法庭出示第三組證據,該組證據系被告人薄熙來供述、親筆供詞、自書材料。鑑於被告人當庭供述與在中央紀委審查期間的自書材料、在偵查階段的親筆供詞及審查起訴階段的供述不一致,公訴人向法庭宣讀被告人薄熙來原有的供述、親筆供詞及自書材料節錄。被告人薄熙來的自書材料、親筆供詞及供述對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接受徐明的請託,為徐明的大連實德集團謀利的事實均予以認可,內容基本一致。
主要內容:
谷開來在英國看到熱氣球,感到很有創意,就與徐明建議並商辦,以後又向我推薦在大連主要廣場上搞一個。不久,我同意並批准了這一項目,由實德公司在大連新建的、也是臨海最漂亮的星海廣場拉起一個巨大的足球形熱氣球,成為大連足球城和實德隊生動的廣告,倍受大連市民和遊客的矚目。球的下面就是大連“百年城雕”。
審判長:該部分證據出示完畢。
審判長:被告人對公訴人出示的證據是否有異議?
被告人:我覺得剛才公訴人和辯護人提到的這些證據很好,恰恰還原了這件事情的本來面目。
審判長:辯護人是否有異議?
辯護人:同被告人,請合議庭在對本案評議時予以考慮。
公訴人:(三)為大連實德集團申報大連雙島灣石化項目提供了幫助的證據,該部分證據分為三組。
公訴人向法庭出示第一組證據。
1、公訴人向法庭出示大連實德集團董事長徐明證言,證人徐明對該謀利事項有5份證言,證實了雙島灣石化項目如果沒有薄熙來的幫助和支持,是不可能得到順利開展的,整個項目實施的前後過程中,幾乎在所有重大事項和關鍵環節上,徐明都找過薄熙來請求幫助,薄熙來也都直接或間接的給予了幫助。(鑑於徐明當庭作證時詳細陳述了該事實,且與其卷內多份證言證實的內容一致,不再重複宣讀其證言。)
2、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時任遼寧省人民政府副秘書長王某某的證言,證實薄熙來對該項目相當重視,多次召開會議推動項目進程。薄熙來在實德集團建議調整蛇島老鐵山自然保護區範圍的報告上,書面批示王某某與省環保局杜某某研閱。
3、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遼寧省環保局杜某某的證言,證人杜某某有2份證言,證實了薄熙來對大連實德集團的雙島灣石化項目非常重視,為此項目要求組織專家論證調整蛇島老鐵山自然保護區。
4、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時任大連市人民政府常務副市長王某某的證言,證實薄熙來對大連實德集團與臺商王某某、沙特某公司合作的大連雙島灣石化項目非常重視,他多次在會議上,都表示雙島灣石化項目一定要加快推進建設,他還多次批示要求做好項目的協調服務工作。薄熙來任商務部部長後,仍然非常關心支持該項目,主要表現是他多次會見沙特某公司訪華的高層人員。
5、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時任大連實德集團董事鍾某某的證言。
主要內容:根據項目建議書,項目總投資預計426億元,預計年收入300多億元,稅金和利潤每年能達到六七十億元。按照與沙特某公司的協議,實德集團按照投入比例(50%)可分得一半可分配利潤。應該說,大連市、遼寧省包括其他各級領導對雙島灣石化項目都是很支持的。薄熙來對這個項目的推動作用更明顯,他在重要問題、重要節點上的推進力度上相比其他領導而言更大。當時薄熙來與徐明之問的關係非常密切,薄熙來在很多場合對徐明相當肯定,對實德集團的工作積極支持;徐明和薄熙來的溝通非常及時,經常向他報送項目材料彙報項目進展。薄熙來在支持這個項目上分為兩個階段:第一個階段是2002年10月至2004年2月,他擔任遼寧省省長階段;第二個階段是2004年2月至2006年4月,他擔任商務部部長階段。在他擔任遼寧省省長階段,他對項目的支持主要體現在五個方面:一是得知王某某來信後,他高度重視立即召開專題會議聽取彙報,親自部署,提出了明確要求,使得項目得以啟動;二是親自寫信給王某某,並接見來訪的王某,代表省政府歡迎臺塑集團到大連合作項目;三是親自向國家領導人推薦項目,遞交項目材料;四是責成省裡有關部門會同大連市政府編制項目工作計劃,將項目納入大連和省直部門的工作範疇;五是在項目選址遇到困難時,責成省環保部門研究解決自然保護區範圍調整的問題。薄熙來擔任商務部部長階段,他對項目的支持主要側重於利用對外平臺推動:一是接見、宴請沙特某公司訪華的高層人員;二是在沙中混合委員會上表態支持項目;三是在國家領導人出訪前建議把項目列為國事訪問中的合作項目。
公訴人:公訴人向法庭出示第二組證據,書證。
1、公訴人向法庭出示大連實德集團《雙島灣石化項目前期工作大事記》、《關於大連雙島灣石化項目情況的彙報》。
2、出示大連市檔案館提供的《薄熙來省長在聽取大連市有關彙報時的傳達提綱》。
3、出示大連實德集團提供的《省政府專題會議記錄》。
4、出示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提供的,大連實德集團2002年12月7日向遼寧省人民政府夏某某的請示,就其公司與臺灣台塑集團合作石化項目建議成立協調領導小組,由夏某某擔任組長。
薄熙來於2002年12月7日籤批:“同意”,見偵查卷第54卷第10頁。
5、出示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提供的薄熙來籤批的文件,證實在雙島灣石化項目過程中,薄熙來對有關的工作建議及彙報材料予以籤批,並提出了要求。2003年4月,遼寧省發展計劃委員會《大連雙島灣工業園區項目方案要點與工作建議》,薄熙來批示“請王某某同志認真研究,仔細協調好”;2003年5月,在王某某關於大連雙島灣工業園區建設工作安排報告,薄熙來圈閱;2003年5月,實德集團《關於建議調整蛇島老鐵山自然保護區範圍的彙報提綱》上,薄熙來批示“請王某某與某某同志閱研”;2003年10月21日實德集團有關該項目給薄熙來的報告,薄熙來圈閱;2003年11月25日,大連市政府《關於大連雙島灣石化項目一期工程進展情況的彙報》,薄熙來分別批示“請某某、某某同志閱”。
6、出示大連實德集團提供的《關於擬請薄部長接見某某副總裁的請示》、《關於某某副總裁來訪情況及下一步工作建議的彙報》。
7、出示商務部西亞非洲司的《薄熙來講話記錄》。
8、出示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提供的大連市人民政府編號為大政(2004)97號的《關於建設雙島灣石化工業項目並對<大連市城市總體規劃(2000一2020)>進行局部調整的請示》。
9、出示大連市檔案館、大連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提供的遼寧省人民政府、大連市人民政府、實德集團關於雙島灣石化項目的相關文件,遼寧省發展計劃委員會的工作建議等書證。上述書證與證人證言相互印證,證實了被告人薄熙來為大力推進雙島灣石化項目多次在會議上講話並提出要求、批示相關文件、會見國外來賓.審判長,該組證據出示完畢。
公訴人:公訴人向法庭出示第三組證據,該組證據系被告人薄熙來供述、親筆供詞。
鑑於被告人當庭供述與在中央紀委審查期間的自書材料、在偵查階段的親筆供詞及審查起訴階段的供述不一致,公訴人向法庭宣讀被告人薄熙來原有的供述、親筆供詞及自書材料節錄。被告人薄熙來的自書材料、親筆供詞及供述對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接受徐明的請託,徐明的大連實德集團謀利的事實均予以認可,內容基本一致,公訴人僅宣讀被告人薄熙來2012年6月28日的自書材料節錄。
徐明想搞大石化,正合我意,於是就大力支持.當時是想同臺塑王某某合作,我曾以市長身份積極推動,還讓市計委主任王某某特別注意並專門協調。我任遼寧省長後,繼續關注,又指派王某某副秘書長負責協調,並在2003年去大連開了項目推進會,要求儘快上報,力爭納入國家計劃審批。為了這個項目,還讓省環保局和大連市政府調整了大連老鐵山自然保護區的規劃。記得這個項目以後轉為和沙特一大公司合作。在我任商務部部長期間,似在2006年,我又協調了外交部和發改委,將該項目列入了中沙雙方討論的議題。
審判長:該部分證據出示完畢。
審判長:被告人對公訴人出示的證據是否有異議?
被告人:有,我確實非常支持和期待雙島灣項目能夠做成,我當時也認為徐明是有能力的民營企業家。
審判長:被告人對公訴人出示的證據是否有異議?
被告人:這些人的證言都是公開的。
審判長:辯護人是否有異議?
辯護人:這些證據中沒有一份證據證明被告人在辦理雙島灣項目的流程中有違法違規的操作。
審判長:公訴人可以發表質證意見。
公訴人:這個項目在利國利民的同時也給實德集團帶來了重大利益,這是並存的,不能只看到一個方面.第二,薄熙來剛才一再強調要求排除6月28日自書材料,公訴人上午已經對這個問題作出說明和答辯,不再重複。另一方面涉及到他認可的內容,又和今天當庭的供述是完全一致的,即6月28日關於雙島灣項目的自書是一致的,沒有什麼矛盾。
審判長:公訴人繼續舉證。
公訴人:(四)為大連實德集團列入商務部原油、成品油非國營貿易進口經營備案企業名單提供了幫助的證據。
第一組證據,證人徐明證言,其對該謀利事項有5份證言.鑑於徐明當庭作證時詳細陳述了該事實,且與其卷內多份證言證實的內容一致,不再重複宣讀其證言。
公訴人:第二組證據,相關書證。
1、出示商務部對外貿易司《關於大連實德集團有限公司原油、成品油非國營貿易進口經營資格申請報告》.
2、出示商務部對外貿易司提供的大連市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關於大連實德集團有限公司原油、成品油非國營貿易進口經營資格的請示》。
3、出示商務部對外貿易司提供的商務部研究文件。
4、出示商務部對外貿易司提供的《商務部公告》。
上述書證與徐明的證言相互印證,證實了大連實德集團列入商務部原油、成品油非國營貿易進口經營備案企業名單。
公訴人:公訴人向法庭出示第三組證據,該組證據系被告人薄熙來供述、親筆供詞、自書材料。
主要內容:批准了實德申請的原油和成品油的經營許可證,這是在我做商務部長期間。
審判長:該部分證據出示完畢。
審判長:被告人對公訴人出示的證據是否有異議?
被告人:你說我對徐明提供幫助,是指什麼幫助?
公訴人:徐明去找了你,你答應了給他幫忙,在法律上就是請託人對你提出了請託事項,你予以答應。
被告人:在我記憶裡沒有請託和幫忙這段話。
審判長:辯護人是否有異議?
辯護人:被告當庭供述是實事求是的。
公訴人:收受徐明財物的證據。
(一)收受徐明給予的購房資金231.86047萬歐元購買法國尼斯地區的楓丹•聖喬治別墅的證據。
審判長,公訴人為支持本筆事實,公訴人向法庭提供五組證據。
公訴人向法庭出示第一組證據,該組證據有司法部出具的情況說明、翻譯駱某某等人的資質證書,證實對外文證據材料、外籍證人承擔翻譯任務的單位及人員具備翻譯的資質。
1.出示司法部政治部2013年5月24日出具的《情況說明》.
2.出示司法部《司法部司法協助交流中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3.出示最高人民檢察院2012年12月26日《委託書》。
4.出示司法部司法協助交流中心2013年1月4日《說明》。
5.出示王某某英語二級筆譯、駱某某法語翻譯副譯審證書。
審判長:第一組證據出示完畢。
公訴人:公訴人向法庭出示第二組證據,該組證據有被告人薄熙來妻子薄谷開來、徐明、某某等人的證言及相關書證,證實了薄熙來妻子薄谷開來提出在法國買房,讓大連實德集團董事長徐明出資,徐明安排大連實德集團有關人員以簽訂虛假合同,用跟單信用證的方式,為薄谷開來購買法國尼斯楓丹聖喬治別墅提供323萬美元的事實。
1.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被告人薄熙來妻子薄谷開來的證言。
下面公訴人宣讀薄谷開來2012年12月20日的證言節錄:
2000年時,我帶瓜瓜去英國留學,是德某某陪我們去的,並且給瓜瓜找了房子,當時住房非常困難,所以我就想在英國以外買套房子,我把這個買房的想法告訴了德某某。德某某建議說可以在法國尼斯戛納地區買房作為投資經營,還可以把房子出租獲得收益,而且那裡的房子還可以保值增值,還可以度假用。我同意了德某某的建議,因為德某某是建築師,就委託德某某負責選房。後來德某某在法國尼斯和戛納之間找到了一棟叫聖喬治的別墅,他看過後說房屋不錯,並向我介紹說這套別墅買下並由他設計重新裝修,增值的機會很高。後來德某某還帶著我專門去了趟法國尼斯戛納看了這套別墅,現場看完這套別墅後,我覺得挺滿意的,就決定買下這套別墅了.當時我就讓德某某和別墅的房東談價格,房款總價是220多萬歐元,大概合200多萬美元,連同裝修一共需要300多萬美元。選中這座別墅之後,徐明正好來英國看我,我就跟他說了我要在法國尼斯戛納地區買別墅的事,大約需要300多萬美元。徐明當場表示由他出購房款,我同意了。2000年9月,我和德某某通過網絡註冊成立了羅素地產公司,我們兩個人各持50%股權,德某某持有股份是因為法律規定必須有兩個股東,所以他的股份實際上是代我持有的,成立這家公司的目的就是為了購買尼斯戛納別墅,沒有別的業務。後來,我把羅素地產公司的開戶行和帳號告訴了徐明,徐明就按我說的給我匯過來300多萬美元到羅素地產公司帳戶上了。購買別墅的資金就是從這些錢中支出的。
2.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大連實德集團董事長徐明證言,徐明在偵查階段有2份證言筆錄和1份親筆證詞,在中紀委調查期間有2份談話筆錄和1份親筆證詞.上述證言證實內容基本一致,證實薄谷開來向其提出在法國尼斯買房想法,其表示願意提供資金,並安排公司下屬人員以信用證方式通過美國美東公司將323萬美元匯至薄谷開來指定賬戶的事實。
3.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大連實德集團總裁陳某某、時任大連實德集團副董事長徐某的證言及親筆證詞。
4.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大連實德集團資金部出納徐某某的證言。
5.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美國某公司第一副總裁兼上海辦事處負責人某某的證言,證實按照徐明要求,通過美國某公司用信用證將322萬美元轉給羅素地產公司的事實。
6.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美國某公司董事長某某2013年2月14日出具的((關於2000年賽德隆信用證情況的說明》、授權書譯文,證實徐明請我幫他一個忙,他讓我們使用實德公司的即期信用證收款,我們(被)要求這一跟單信用證支付給徐明指定的一個賬戶。
7.公訴人向法庭出示一組書證。
(1)大連實德集團下屬的賽德隆國際電器(中國)有限公司《關於賽德隆公司支付2,677萬元信用證的財務情況說明》及相關財物帳證。
(2)大連實德塑膠工業有限公司《關於實德塑膠公司支付賽德隆公司2,681萬元的情況說明》及相關財物帳證。
(3)賽德隆國際電器(中國)有限公司向美國某公司開具信用證業務單原文及譯文,中國某銀行。總行及大連分行關於3萬美元信用證原文及譯文。其中包括,賽德隆公司的《不可撤銷跟單信用證申請書》、美國某公司2000年11月11日的商業發票、美國某公司與賽德隆國際電器(中國)有限公司購買輕鋼結構廠房系統的《合同》(合同號為“AMSDZ000”)、中國某銀行大連分行2000年11月24日((進口付款通知書))、((進口信用證業務工作單》等銀行憑證、中國某銀行總行《關於大連分行信用證有關情況說明》。
(4)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連海關2012年11月20日出具的《關於賽德隆國際電器(中國)有限公司2000年以來在大連海關進出口情況的說明》。
(5)公訴人出示中國某銀行總行《關於大連分行信用證有關情況說明》、東方某銀行出具的“關於323萬美元信用證有關情況的說明”、羅素地產公司收支明細《2000年11月20至2001年3月31)原文及譯文。 審判長:公訴人出示的上述書證與證人證言相互印證,證明了大連實德集團以簽訂虛假合同用跟單信用證方式向美國某公司匯款323萬美元,某公司將323萬美元信用證提交某信貸銀行上海分行議付,經法國某信貸上海賬戶、某海外債券有限公司紐約銀行賬戶,2000年11月29日,3,221,041.95美元進入薄谷開來羅素地產公司的事實。
審判長:該組證據出示完畢。
審判長宣佈休庭。明天上午8時30分庭審繼續進行。
(以上括弧裡文字為筆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