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解密 · 2022年2月18日 周五 第 49 天 / 365 · 全年评说不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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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应该公正对待薄熙来的翻供与自辩

在薄熙来庭审中,被告薄熙来采取了自辩和辩护人辩护的形式,为自己进行辩护。应当说,在此案审理过程中,法庭允许薄熙来当庭自辩就意味着承认其自辩权利,这是增加法庭审理透明度的重要且必要的一环。

正如辩护人所说,此次庭审过程细致、充分,也充分保障了各方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审判长调度有方,法庭的气氛紧张而不失理性,并充分利用新媒体,扩大民众对本案的知情权,甚至被人称为是我国司法审判的标杆,是否还需检验,得到了国内乃至国际的高度评价。但辩护人深信,薄熙来一案影响重大而深远,济南中院审慎而开放的姿态,无疑代表着中国法治方向的大潮流和新动向,只有依据这种大潮流和新动向,对本案作出公平、公正的裁判,才能经得起法律的检验、人民检验,也才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值得注意的是,薄熙来在自辩中直接否定了对他的三项有罪指控。**而这被公诉人认定为“翻供”,据此说明其“拒不认罪”的态度,进而说明其“不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要求法庭“必须依法从严惩处”。

笔者以为,公诉人的上述说法有违基本法律原则,法庭应不予以理会。

薄熙来在自辩时也针锋相对地指出:“在法庭上我如实陈述自己的意见是法律赋予我的权利。我希望公诉人不要把我在法庭上讲我的意见当作是恶劣的行为。当作是翻供。我国法律为了防止冤假错案,设置了公、检、法相互制约的制度,特别是检法的互相制约的机制,还包括辩护人,就是为了防止冤假错案,如果只听检察机关的一面之辞,会导致冤假错案大量发生。

按照未经法庭审判不能定罪的原则,薄熙来只是此案的被告,在法庭未审判之前,他仅仅是一个犯罪嫌疑人,公诉人只能向法庭告诉薄熙来有罪,但不能循着“有罪推定”思维自行认定“被告人罪行极其严重”,未判先定罪。薄熙来是否有罪,必须经过法庭调查,检视各方提供的证据-而非仅仅公诉人提供的证据,依法判定。

按照无罪推定原则,法庭首先要假定薄熙来无罪。进一步说,即使作为被告,薄熙来也不能自证其罪,所以,他为自己作无罪辩护是法律允许的。因此,即使作为被告,他也有充分的权利为自己辩护,不论他是否推翻以前的供词、甚至为自己作无罪辩护,都是法律赋予他的权利,都不能剥夺而应予以尊重。不能说,被告作无罪自辩就是“拒不认罪”。辩护人也认为:“被告人的辩解是澄清事实,不能认为是翻供和对被告人予以从严惩处的依据。” **为此,法庭应该公正看待被告的“翻供”。**薄熙来在自辩时认为,公诉人指认他过去写过自书写过笔录,现在又反复,所以你所有的供述都成立,所以我们可以一概定下来。薄熙来表示,公诉人翻来复去引用他的自书,“这种逻辑不符合我国法律的要求”。薄熙来的“翻供”增加了法庭调查的难度,就是说,法庭已经不能完全采信他以前的“自书”供词,而要重新调查取得新的证据。

对于被告质疑的问题应当予以足够的重视,对有理有据的部分应予以采信。

比如,薄熙来所举一些“类似作假的情节”,法庭应作深入调查,查找更有力的证据。如果证据证明薄熙来所说属实,“类似作假的情节”就应不予采信;如果证据证明他所说不属实,则以事实为根据判定。法庭不能也不会因为薄熙来是此案被告,就一定要按照公诉人所坚持的告诉,而排除被告的合理怀疑。在法庭上,不能仅凭猜测、推论,而应该重证据,特别是相关证据链。法庭应公正、客观地对待公诉人和被告双方。

比如,薄熙来质疑证人自相矛盾说法、证人之间说法不一致的地方、证言与笔录不符的问题,法庭应予以重视,对类似这样的证词证言不能轻易采信,而要经过认真调查,去伪存真,求得事实真相。同理,薄熙来质疑公诉人举出的证据不准确或认为证据不成立的,法庭也不能轻易采信。不能先入为主,认为只有被告说谎,而证人不会说谎。 **谷开来、王立军是薄案的利害关系人,他们的证词证言不能采信。**谷开来、王立军是薄案的关键证人,但薄熙来在庭审时爆出,王立军暗恋谷开来,谷王二人关系“如胶似漆”,而且质疑王立军在谷开来杀人中的作用。对此,法庭需要展开调查,如果真是如此,则谷开来、王立军构成薄案的利害关系人,法庭对他们的证词证言不能采信。

此外,薄熙来指出,王立军叛逃的动因也是这个。在第四天庭审时,薄熙来斥王立军谎话连篇不足采信,而后其辩护人更指,王立军向薄熙来举报薄妻违反常理,更是一种要挟。薄熙来的辩护人指出,王立军与薄熙来之间存在重大利益冲突,因为打过他耳光、免过他的职,在这种情况下,他的证言真实性和客观性值得怀疑。他又指出,2012年1月28日,王立军主动向薄熙来透露谷开来与海伍德(Neil Heywood)之死有莫大关系,在辩护人看来“他不是汇报而是去要挟被告人”。

果真如此,王立军的证词证言就不能采信。与此同时,有关公诉人诉薄熙来“滥用职权”一事就要重新调查。总不能因为被告打了王立军一巴掌就此认定他“滥用职权”,逼走了王立军。

**对于取证形式不合法的应予以排除。**辩护人在辩护时指出,关于本案涉及大量从境外取得的书证,我们还坚持庭审质证的意见,这些证据形式不合法,不符合境外取证的要求,也没有进行司法协助,证据都是复印件不能确认真实性。这一点,法庭应予以重视。 值得一提的是,辩护人质疑“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从2005 年之后就嘎然而止,之后被告人的职务虽不断升迁,位高权重,但却不再贪腐,是被告人幡然悔悟,还是此前的贪腐另有隐情”,这的确值得法庭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