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解密 · 2022年2月18日 週五 第 49 天 / 365 · 全年評說不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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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應該公正對待薄熙來的翻供與自辯

在薄熙來庭審中,被告薄熙來採取了自辯和辯護人辯護的形式,為自己進行辯護。應當說,在此案審理過程中,法庭允許薄熙來當庭自辯就意味著承認其自辯權利,這是增加法庭審理透明度的重要且必要的一環。

正如辯護人所說,此次庭審過程細緻、充分,也充分保障了各方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審判長調度有方,法庭的氣氛緊張而不失理性,並充分利用新媒體,擴大民眾對本案的知情權,甚至被人稱為是我國司法審判的標杆,是否還需檢驗,得到了國內乃至國際的高度評價。但辯護人深信,薄熙來一案影響重大而深遠,濟南中院審慎而開放的姿態,無疑代表著中國法治方向的大潮流和新動向,只有依據這種大潮流和新動向,對本案作出公平、公正的裁判,才能經得起法律的檢驗、人民檢驗,也才能經得起歷史的檢驗。

**值得注意的是,薄熙來在自辯中直接否定了對他的三項有罪指控。**而這被公訴人認定為“翻供”,據此說明其“拒不認罪”的態度,進而說明其“不具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要求法庭“必須依法從嚴懲處”。

筆者以為,公訴人的上述說法有違基本法律原則,法庭應不予以理會。

薄熙來在自辯時也針鋒相對地指出:“在法庭上我如實陳述自己的意見是法律賦予我的權利。我希望公訴人不要把我在法庭上講我的意見當作是惡劣的行為。當作是翻供。我國法律為了防止冤假錯案,設置了公、檢、法相互制約的制度,特別是檢法的互相制約的機制,還包括辯護人,就是為了防止冤假錯案,如果只聽檢察機關的一面之辭,會導致冤假錯案大量發生。

按照未經法庭審判不能定罪的原則,薄熙來只是此案的被告,在法庭未審判之前,他僅僅是一個犯罪嫌疑人,公訴人只能向法庭告訴薄熙來有罪,但不能循著“有罪推定”思維自行認定“被告人罪行極其嚴重”,未判先定罪。薄熙來是否有罪,必須經過法庭調查,檢視各方提供的證據-而非僅僅公訴人提供的證據,依法判定。

按照無罪推定原則,法庭首先要假定薄熙來無罪。進一步說,即使作為被告,薄熙來也不能自證其罪,所以,他為自己作無罪辯護是法律允許的。因此,即使作為被告,他也有充分的權利為自己辯護,不論他是否推翻以前的供詞、甚至為自己作無罪辯護,都是法律賦予他的權利,都不能剝奪而應予以尊重。不能說,被告作無罪自辯就是“拒不認罪”。辯護人也認為:“被告人的辯解是澄清事實,不能認為是翻供和對被告人予以從嚴懲處的依據。” **為此,法庭應該公正看待被告的“翻供”。**薄熙來在自辯時認為,公訴人指認他過去寫過自書寫過筆錄,現在又反覆,所以你所有的供述都成立,所以我們可以一概定下來。薄熙來表示,公訴人翻來覆去引用他的自書,“這種邏輯不符合我國法律的要求”。薄熙來的“翻供”增加了法庭調查的難度,就是說,法庭已經不能完全採信他以前的“自書”供詞,而要重新調查取得新的證據。

對於被告質疑的問題應當予以足夠的重視,對有理有據的部分應予以採信。

比如,薄熙來所舉一些“類似作假的情節”,法庭應作深入調查,查找更有力的證據。如果證據證明薄熙來所說屬實,“類似作假的情節”就應不予採信;如果證據證明他所說不屬實,則以事實為根據判定。法庭不能也不會因為薄熙來是此案被告,就一定要按照公訴人所堅持的告訴,而排除被告的合理懷疑。在法庭上,不能僅憑猜測、推論,而應該重證據,特別是相關證據鏈。法庭應公正、客觀地對待公訴人和被告雙方。

比如,薄熙來質疑證人自相矛盾說法、證人之間說法不一致的地方、證言與筆錄不符的問題,法庭應予以重視,對類似這樣的證詞證言不能輕易採信,而要經過認真調查,去偽存真,求得事實真相。同理,薄熙來質疑公訴人舉出的證據不準確或認為證據不成立的,法庭也不能輕易採信。不能先入為主,認為只有被告說謊,而證人不會說謊。 **谷開來、王立軍是薄案的利害關係人,他們的證詞證言不能採信。**谷開來、王立軍是薄案的關鍵證人,但薄熙來在庭審時爆出,王立軍暗戀谷開來,谷王二人關係“如膠似漆”,而且質疑王立軍在谷開來殺人中的作用。對此,法庭需要展開調查,如果真是如此,則谷開來、王立軍構成薄案的利害關係人,法庭對他們的證詞證言不能採信。

此外,薄熙來指出,王立軍叛逃的動因也是這個。在第四天庭審時,薄熙來斥王立軍謊話連篇不足採信,而後其辯護人更指,王立軍向薄熙來舉報薄妻違反常理,更是一種要挾。薄熙來的辯護人指出,王立軍與薄熙來之間存在重大利益衝突,因為打過他耳光、免過他的職,在這種情況下,他的證言真實性和客觀性值得懷疑。他又指出,2012年1月28日,王立軍主動向薄熙來透露谷開來與海伍德(Neil Heywood)之死有莫大關係,在辯護人看來“他不是彙報而是去要挾被告人”。

果真如此,王立軍的證詞證言就不能採信。與此同時,有關公訴人訴薄熙來“濫用職權”一事就要重新調查。總不能因為被告打了王立軍一巴掌就此認定他“濫用職權”,逼走了王立軍。

**對於取證形式不合法的應予以排除。**辯護人在辯護時指出,關於本案涉及大量從境外取得的書證,我們還堅持庭審質證的意見,這些證據形式不合法,不符合境外取證的要求,也沒有進行司法協助,證據都是複印件不能確認真實性。這一點,法庭應予以重視。 值得一提的是,辯護人質疑“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從2005 年之後就嘎然而止,之後被告人的職務雖不斷升遷,位高權重,但卻不再貪腐,是被告人幡然悔悟,還是此前的貪腐另有隱情”,這的確值得法庭深思。